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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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1 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兰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铅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benzo[a]pyrene (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 1小时平均1-hour 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 8小时平均8-hour average
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3.10 24小时平均24-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11 月平均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 季平均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annual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标准状态standart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4.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4.3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4.4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5 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
5.1 监测点位布设
表1和表2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5.2 样品采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用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193或HJ/T194的要求执行。
5.3 分析方法
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
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6.2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
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6.3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630的规定。
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6.4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复核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达到本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本标准。
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以下为环境空气中部分污染物参考浓度限值。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为充分体现企业人才管理理念,激活人才资源,推动组织发展,保证企业管理科学化、正规化运作,通过绩效面谈促进上下级沟通和各部门间相互协作,同时为员工工作改进和工作重点指明方向,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员工的绩效反馈与面谈工作。
第3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绩效面谈的组织实施与培训指导工作。
2.被考核人的上级主管在人力资源部门的协助、监督下,与被考核人进行绩效面谈。
第4条绩效面谈的原则
1.直接、具体的原则。
面谈交流要直接而具体,不能做泛泛的、抽象的、一般性的评价。
2.互动原则。
面谈是一种双向的沟通,为了获得对方的真实想法,上级主管应当鼓励员工多说话,让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3.基于工作的原则。
绩效面谈主要涉及的是工作绩效,是工作的一些事实表现,其内容应该为:员工是怎么做的?采取了哪些行动和措施?效果如何?而不应该讨论员工的个人性格。
4.分析原因原则。
绩效面谈需要指出员工的不足之处,但不需要批评。
面谈应立足于帮助员工改进不
足之处,指出绩效未达成的原因。
5.互相信任原则。
绩效面谈是上级主管与员工进行双向沟通的过程,双方若要达成理解、共识,就必须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
第二章绩效面谈的内容划分与组织实施
第5条绩效面谈内容
绩效面谈包括绩效计划面谈、绩效指导面谈和绩效反馈面谈,在不同的面谈类别中,面谈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第6条面谈人绩效面谈准备
1.上级主管应提前确定面谈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员工。
2.上级主管应提前准备好面谈资料,如员工评级表、员工的日常表现记录、岗位说明书、薪酬变化情况等资料,并告知员工准备相关的面谈资料。
3.上级主管应事先了解员工的个性特点,以及自己管理或沟通方面的能力限制。
4.上级主管应详细阅读员工的绩效自评表,了解员工需要讨论和指导的行为事宜。
5.上级主管应事先拟定好面谈程序,计划好如何开始、如何结束,面谈过程中先谈什么,后谈什么?各阶段的时间如何分配?
第7条被考核人绩效面谈准备
1.员工要客观地做好自我评价,这样便于与主管考核结果达成一致,有利于面谈的顺利进行以及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的切实制定。
2.面谈时员工应提前准备好个人发展计划,利于上级主管有针对性地进行下期的工作安排。
3.员工应提前准备好向上级主管提出的问题,这一过程是员工改变上级主管对自己评价和下期计划的关键时刻。
4.员工应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工作,避免因进行面谈而影响正常的工作。
第8条绩效面谈的实施
1.面谈人应营造一种和谐的面谈气氛。
2.面谈人应说明面谈的目的、步骤和所用时间。
3.面谈人根据预先设定的绩效指标谈论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并分析其完成与否的原因。
4.双方讨论员工的行为表现与企业价值观相符的情况,以及员工在工作能力上的强项和有待改进的方面。
5.双方为员工下一阶段的工作设定目标和绩效指标,并讨论员工需要的资源和帮助。
6.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
第9条确定绩效面谈结果
1.上级主管设定员工下阶段工作改进计划及时间表。
2.依企业管理制度,上级主管对员工晋升、调薪或调职提出合理建议。
第10条绩效面谈的工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1目的:建立化验室废弃物管理规程,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化验室废弃物管理。
3职责:检验员、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与管理。
4控制要求:
4.1化验室废弃物分为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及办公用废弃物。
4.1.1固体废弃物:分为可燃物和不可燃物,将固体废弃物区分后交废物处理场予以处理。
4.1.1.1可燃物:
4.1.1.1.1塑胶瓶:若是装有毒物质,则需密封,再于外表处注明有毒物。
4.1.1.1.2微生物菌种及培养基:将废弃之菌种及培养基经121℃、30分钟的高温灭菌。
将灭菌过的菌种及培养基待其凝固装入塑胶袋中,用70%酒精喷浇消毒,再置入贮存可燃烧的废物处理桶中。
4.1.1.2不可燃物:
4.1.1.2.1废弃的铁器、玻璃等。
4.1.1.2.2装化学物质的空玻璃瓶(固体试剂)先用其溶媒溶解残留物,再用水大量冲洗。
4.1.1.2.3装有机溶剂的空瓶先在通风橱中放置一天,将其残留物排入专门的处理系统后,再用大量水冲洗空瓶。
4.1.2液体废弃物:
4.1.2.1酸碱物质及其它水性溶液(无毒):水性溶液及废弃的酸碱物质(经中和后)直接倒入下水道,立即用水大量稀释后,冲洗排放入废水池进行废水处理。
4.1.2.3有机溶剂:将不易与水混合的有机废液、溶剂收集于专用收集桶中,密封保存,集中焚烧处理。
4.1.3含酚、氯、汞、铬、砷的废液和其它有标识的均应在废弃前进行销毁
处理:
4.1.3.1酚:高浓度的酚可用乙酸丁酯萃取、重蒸馏回收。
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使酚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
4.1.3.2氰:氰化物的稀溶液可加入氢氧化钠调至pH10以上,再加入几克高锰酸钾(以3%
计)使CN-氧化分解。
如CN-含量高,可用碱性氯化法处理,先以碱调至pH10以上,加入次氯酸钠,使CN-氧化分解。
NaCN+NaClO→NaCNO+NaCl
2NaCNO+3NaClO+H
2O+→2CO
2
↑+N
2
↑+2NaOH+3NaCl
4.1.3.3汞:若不小心将金属汞散失在实验室(如打碎压力计、温度计及极谱分析操作不慎等),必须立即用滴管、毛笔或用在硝酸汞的酸性溶液中浸过的薄铜片收集起来用水覆盖,散落过汞的地面应撒上硫磺粉或喷上20%三氯化铁的水溶液,干后再清扫干净。
如果室内的汞蒸汽浓度超过0.03毫米/米3,可用碘净化,即将碘加热或自然升华,碘蒸汽与空气中的汞及吸附在墙上、地面上及器物上的汞作用生成不易挥发的碘化汞,然后彻底清扫干净。
含汞盐的废液可先调节pH至8~10,加入过量硫化钠,使其生成硫化汞沉淀,再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硫化铁将水中悬浮的硫化汞微粒吸附而共沉淀。
清液可排放,残渣可用焙烧法回收汞,或再制成汞盐。
4.1.3.4铬酸洗液如失效变绿,可浓缩冷却后加高锰酸钾粉末氧化,用砂芯漏斗滤去二氧化锰沉淀后再用。
失效的废液可用废铁屑还原残留的Cr(Ⅵ)到Cr(Ш),再用废碱液或石灰中和使其生成低毒的Cr(OH)
3
沉淀。
4.1.3.5砷:在含砷废液中加入氧化钙,调节并控制pH为8,生成砷酸钙和亚砷酸钙沉淀。
有Fe3+存在可起共沉淀作用。
也可将含砷废液pH调至10以上,加入硫化钠,与砷反应生成难溶、低毒的硫化物沉淀。
4.1.3.6铅、镉:用消石灰将废液pH调到8~10,使废液的Pb2+Cd2+生成Pb(OH)
2
沉淀,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
4.1.3.7混合废液处理:化验室的混合废液可用铁粉法处理,此法操作简便,没有相互干扰,效果好。
调节废液的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半小时,用碱把pH调至9左右,继续搅拌10分钟,加入高分子混凝剂,进行混凝后沉淀,清液可排放,沉淀物以废渣处理。
4.1.4办公用废弃物处理
4.1.4.1凡是作记录用的各种记录纸、报告纸、称量纸等,均应将其撕碎至不能辩认后弃于纸篓中。
4.1.4.2各种废弃纸张放在纸篓中,由各清洁区负责人用塑料袋装好,送到生活垃圾处。
4.2检验用的废液应稀释后倒入下水道,防止腐蚀其它东西。
4.3对过期的试剂或试液应按其性质予以处理。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目的:建立化验室废弃物管理规程,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化验室废弃物管理。
3职责:检验员、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与管理。
4控制要求:
4.1化验室废弃物分为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及办公用废弃物。
4.1.1固体废弃物:分为可燃物和不可燃物,将固体废弃物区分后交废物处理场予以处理。
4.1.1.1可燃物:
4.1.1.1.1塑胶瓶:若是装有毒物质,则需密封,再于外表处注明有毒物。
4.1.1.1.2微生物菌种及培养基:将废弃之菌种及培养基经121℃、30分钟的高温灭菌。
将灭菌过的菌种及培养基待其凝固装入塑胶袋中,用70%酒精喷浇消毒,再置入贮存可燃烧的废物处理桶中。
4.1.1.2不可燃物:
4.1.1.2.1废弃的铁器、玻璃等。
4.1.1.2.2装化学物质的空玻璃瓶(固体试剂)先用其溶媒溶解残留物,再用水大量冲洗。
4.1.1.2.3装有机溶剂的空瓶先在通风橱中放置一天,将其残留物排入专门的处理系统后,再用大量水冲洗空瓶。
4.1.2液体废弃物:
4.1.2.1酸碱物质及其它水性溶液(无毒):水性溶液及废弃的酸碱物质(经中和后)直接倒入下水道,立即用水大量稀释后,冲洗排放入废水池进行废水处理。
4.1.2.3有机溶剂:将不易与水混合的有机废液、溶剂收集于专用收集桶中,密封保存,集中焚烧处理。
4.1.3含酚、氯、汞、铬、砷的废液和其它有标识的均应在废弃前进行销毁
处理:
4.1.3.1酚:高浓度的酚可用乙酸丁酯萃取、重蒸馏回收。
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使酚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
4.1.3.2氰:氰化物的稀溶液可加入氢氧化钠调至pH10以上,再加入几克高锰酸钾(以3%计)使CN-氧化分解。
如CN-含量高,可用碱性氯化法处理,先以碱调至pH10以上,加入次氯酸钠,使CN-氧化分解。
NaCN+NaClO→NaCNO+NaCl
2NaCNO+3NaClO+H
2O+→2CO
2
↑+N
2
↑+2NaOH+3NaCl
4.1.3.3汞:若不小心将金属汞散失在实验室(如打碎压力计、温度计及极谱分析操作不慎等),必须立即用滴管、毛笔或用在硝酸汞的酸性溶液中浸过的薄铜片收集起来用水覆盖,散落过汞的地面应撒上硫磺粉或喷上20%三氯化铁的水溶液,干后再清扫干净。
如果室内的汞蒸汽浓度超过0.03毫米/米3,可用碘净化,即将碘加热或自然升华,碘蒸汽与空气中的汞及吸附在墙上、地面上及器物上的汞作用生成不易挥发的碘化汞,然后彻底清扫干净。
含汞盐的废液可先调节pH至8~10,加入过量硫化钠,使其生成硫化汞沉淀,再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硫化铁将水中悬浮的硫化汞微粒吸附而共沉淀。
清液可排放,残渣可用焙烧法回收汞,或再制成汞盐。
4.1.3.4铬酸洗液如失效变绿,可浓缩冷却后加高锰酸钾粉末氧化,用砂芯漏斗滤去二氧化锰沉淀后再用。
失效的废液可用废铁屑还原残留的Cr(Ⅵ)到Cr(Ш),再用废碱液或石灰中和使其生成低毒的Cr(OH)
3
沉淀。
4.1.3.5砷:在含砷废液中加入氧化钙,调节并控制pH为8,生成砷酸钙和亚砷酸钙沉淀。
有Fe3+存在可起共沉淀作用。
也可将含砷废液pH调至10以上,加入硫化钠,与砷反应生成难溶、低毒的硫化物沉淀。
4.1.3.6铅、镉:用消石灰将废液pH调到8~10,使废液的Pb2+Cd2+生成Pb(OH)
2
沉淀,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
4.1.3.7混合废液处理:化验室的混合废液可用铁粉法处理,此法操作简便,没有相互干扰,效果好。
调节废液的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半小时,用碱把pH调至9左右,继续搅拌10分钟,加入高分子混凝剂,进行混凝后沉淀,清液可排放,沉淀物以废渣处理。
4.1.4办公用废弃物处理
4.1.4.1凡是作记录用的各种记录纸、报告纸、称量纸等,均应将其撕碎至不能辩认后弃于纸篓中。
4.1.4.2各种废弃纸张放在纸篓中,由各清洁区负责人用塑料袋装好,送到生活垃圾处。
4.2检验用的废液应稀释后倒入下水道,防止腐蚀其它东西。
4.3对过期的试剂或试液应按其性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