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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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个)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个)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个)
省级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县级市政府
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
组成部门
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个)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
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
法律
低于宪法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④规章有例外(全国人大常不管规章备案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
类别
职能
公安局、公安分局
派出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
工商所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所
2000元以下罚款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
批准机关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国务院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各级地方规章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过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但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派出机关派出机关设立机关批准机关地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区公所县自治县政府省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县级市政上一级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办公机构办公厅1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4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主体
国务院
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行政规章的制定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工作机构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性规章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提出意见,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行政法规
办公机构
办公厅(1个)
办事机构
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4个)台办、新闻办、档案局
议事协调机构
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9个)
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14个)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个)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个)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个)
省级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县级市政府
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
组成部门
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个)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
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
法律
低于宪法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④规章有例外(全国人大常不管规章备案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
类别
职能
公安局、公安分局
派出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
工商所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所
2000元以下罚款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
批准机关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国务院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各级地方规章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过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但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派出机关派出机关设立机关批准机关地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区公所县自治县政府省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县级市政上一级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办公机构办公厅1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4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主体
国务院
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行政规章的制定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工作机构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性规章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提出意见,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行政法规
办公机构
办公厅(1个)
办事机构
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4个)台办、新闻办、档案局
议事协调机构
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9个)
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1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