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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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鞍山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加强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廉洁性评估、发XXX备案审查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依照《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鞍山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我委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依法依职权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不主动公开和涉密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不得增设具有规范性内容的规定,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
第五条我委制定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正式签发之前履行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程序;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送审前履行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工作分为自查自评、初审初评、专门机构审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个步骤。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机构审查工作。

第七条我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处室(委属单位)负总责,从文件草拟、征求意见、廉洁性评估、备案审查、文件归档,全程跟踪办理。

政策法规处负责与主办处室共同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自评,协调市法制办、市人大备案审查委员会进行评估、审查,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监察室负责对我委出台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进行审查,协调市纪委派驻纪工委进行初审初评、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秘书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发文时审验并收存《制度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附件1),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调阅、抽查我委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

第八条我委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自查自评、初审初评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度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其中我委自查自评意见中,评估结论由主办处室认定,评估人签字部分应当由主办处室负责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填写,并报我委主要领导签字后生效。

联合发文的,还应当填写联合起草单位意见;
(二)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制度的说明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文本,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只提供相应的条款内容;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报送廉洁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我委根据市法制办等审查机关的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审查通过的,由监察室报送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部分内容经修改后符合规定可以发布的,由我委主办处室、政策法规处进行修改,并报市法制办复审;
(三)我委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10日内书面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文本签发、公布。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我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由主办处室(或单位)提供材料,政策法规处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附件2),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文本,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只提供相应的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对我委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我委应当在15日内回复;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我委应当在15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对于报送备案不予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纠正后重新制发。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于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所制定的全部文件目录(不含涉密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全部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第十五条不按要求报送制度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备案及提供发文目录的机关处室(或委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我委将依据《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重大决策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由主办处室(委属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制度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
注:1.一文一表,双面打印,一式四份,文件由我委、市纪委派出纪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2.评估结论分为:“零风险、低风险、中等分险和高风险”四个等级;3.意见和建议为“可以印发、修改后印发、不能印发或暂缓印发”三种,需说明原因,填写不下时,可附页说明;4.文件性质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xxxxx文件
xx规备字[ ]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
现将我委年月日公布的《》及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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