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未成年工及女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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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未成年工及女工保护制度
1.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及维护童工、未成年工的权益,加强对女工的保护。

2.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有员工。

3.作业内容
3.1禁止聘用童工以及童工补救措施
3.1.1 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
定》之规定,遵守WRAP标准。

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真实后才能登记入厂,禁止聘用童工;同时,鉴于家庭工作乃最易产生童工,因此,严禁将工作外发至家庭完成;
3.1.2 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接收新员工的部门
经理必须重新检验证件。

如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或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

行政部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其父母亲或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事部存查,同时动员其家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社会工作。

3.1.3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工,公司应耐心劝说其完
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每天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的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0小时。

由行政科编制《误用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1.4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责。

3.1.5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公司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区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2未成年工保护措施:
3.2.1 为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在安排其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WRAP标准;
3.2.2 在聘用未成年工之前应当在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在进厂之前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健康体检,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且在未成年工满18岁时且距离上次健康体检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时,再次安排未成年工健康体检,记录所有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并有企业承当所有的体检费用。

3.2.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如搪胶、调色、喷油、喷漆等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2.4 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夜班(晚上20~次日6:00),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3.2.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九)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一)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二)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三)锅炉司炉。

3.3 女工保护措施:
3.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
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年龄超
过25周岁的岗位技术能手、技术专家等公司所需人员,由人事部根据公司需求制定。

3.3.3各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据用、辞退女员工或
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3.3.4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
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3.5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特殊保
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

3.3.6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
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3.3.7女工怀孕,部门负责人或怀孕女工应上报行政部,行政部负责通知所属
部门组长或主管,安排一些较轻便的工作给怀孕女工.
3.3.8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女员工卫生保健工作。

3.3.9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
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3.3.10任何女员工如受到不合理待遇,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行政人事部
申诉.而在接获申诉后,须立即按【沟通和员工申诉程序】处理。

4.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升职、调薪、培训、离厂日期等。

5.员工入职后,公司与被聘员工要签定国家或当地统一的《劳动合同》,此合同一式叁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同时有附加条件的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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