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的定义与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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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国际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 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 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 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 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 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 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对于禁止性补贴,当某一成员方 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予或保持某项 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该另 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涉及的措施被认定 是一项被禁止的补贴,则专家小组应建议 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 为此,专家小组应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 回该请求,否则应授权原诉成员方采取适 当的反措施。
对于可诉补贴,若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由另一成 员方所授予或保持的本协议第1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 导致了对其国内产业的取消、损害或严重妨碍等伤害,则 该成员方即可请求与该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专家小组 或上诉机构关于判定对另一成员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 贴存在的报告被采纳,则授予或保持该补贴的成员方即应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应撤销该项补贴。 若 在自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之日 起的6个月内,受指控的成员方仍未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补 贴的不利影响或撤销该项补贴,且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 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否则它可授权申 诉的一方采取反措施,这些措施应与被判定存在的不利影 响的程序及性质相称。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 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 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 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协议》第18条规定,在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 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 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 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 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 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 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 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 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不可申诉的补贴
又称绿灯补贴,是指成员方政 是指成员方政 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 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 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 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 专向性的补贴。 专向性的补贴。 包括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 保补贴。
对于不可诉补贴,尽管该项计划事实上符合不可 诉补贴所规定之标准,但若某成员方有理由认为该项补 贴计划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诸如造成难 以补救的损害,则该成员方可以要求与授予或保持该项 补贴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如在提出磋商要求后的60天内, 磋商双方未能达成彼此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则提出磋 商请求的成员方可将该事项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立即 对有关事实及影响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委员会认定这 种影响存在,则它可建议实施补贴的成员方以能够消除 影响的方式对计划加以修改。委员会应自事项提交给它 之日起的120天内作出裁决。在建议于6个月内得到遵从 的情况下,委员会可授权提出申诉的成员方采取与被认 定存在的影响的性质及程度相称的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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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出口补贴行为: (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直接给予补贴; (2)外汇留成或类似的出口奖励; (3)政府提供优于内销产品的国内运输及运费; (4)政府对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优惠; (5)免除、退还或延迟征收出口产品企业的直接税或 社会福利; (6)在计算应征收的直接税时,给出口企业特殊优惠; (7)在计算应征收的间接税时,给出口企业特殊优惠; (8)对出口产品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间接税给与优惠; (9)超额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品进口税; (10)政府优惠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 (11)政府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 (12)由公共帐目开支的构成出口补贴的其他项目。
补贴的定义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 二、补贴的分类 三、反补贴调查程序 四、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 共机构提供的并能够为受补贴者带来的财政资 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如政 府赠与、贷款、减少税收等) 补贴认定有三个条件:第一,补贴 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补贴的形式 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 三,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 补贴分为专向性和非专向性,并规 定补贴只有具有专向性,才受协定的禁止和约 束。补贴金额的计算以接受者所获利益为准。
补贴的分类
范 围 方 式
一般补贴 出口补贴 直接补贴 间接补贴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专 向 性
禁止适用的补贴
又被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成 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 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 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 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 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是指以使用国 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反补贴协议》第19条规定,在调查最终结果表明存在补贴、损害及二者间 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由调查当局自主决定。如果决定征收反补贴 税,所征数额应与补贴数额相等或比之更少。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对所有被发现有 补贴及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 《反补贴协议》第20条规定,如果最终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临时反补贴税, 差额部分不再征收;如果低于,已征收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如果是对一项严重 损害威胁适用反补贴税(此时没有任何实际损害发生),则只能从最终决定之日起 征收,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已运用临时措施的应当返还。如果最终决定是否定的, 则适用临时措施所征收的现金等应立即返还。 《反补贴协议》第21条规定,反补贴税适用的期限应以足以抵销补贴造成的 损害为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在期满前经审查发现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 可能导致补贴与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发生者除外。
反补贴调查程序
1、国内产业或产业代表的书面申请 2、申请应当包括关于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 因果关系的证据 3、主管机关确定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 发起调查 4、磋商 5、确定补贴金额 6、确定损害
反补贴措施
临时措施
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 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 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 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协议》第17条规定,调查当局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临时措施: (1)已正式立案并已公告,且所有利害关系方已得到充分提供信息和发表 意见的机会; (2)经初步审查已肯定存在补贴并因此补贴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3)调查当局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的扩大是必要的。 临时措施的形式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具体形式包括交付现金或存款保证书, 其数额应与临时估计的补贴数额相等。临时措施应自发起调查之日起搬天后 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可申诉的补贴
是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发展需要, 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申诉成员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形下,才可以采 取反措施: 1、受到补贴的产品进口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 2、补贴使其他成员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丧失或 受损; 3、补贴严重妨碍其他成员的利益。 协议对可申诉补贴具体规定是,对于某种产 品价格补贴总额超过5%;对于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 实施弥补性的补贴;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 性补贴;直接的债务免除等。
征收反补贴税
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 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 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 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 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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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加拿大.docx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 补贴 不可申诉 补贴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通知、秘书处的审议、仲裁、磋商、委 员会审议
案例
反补贴协议对不同种类补贴的态度
1、 禁止的补贴-不允许实施,只 要实施就可以申诉 2、 可诉补贴-对造成不利影响的, 可以申诉 3、不可诉补贴-必须证明符合规定 (未实际发生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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