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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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8
•【字号】辽市政办发[2008]73号
•【施行日期】2008.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教函〔2007〕265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运模式
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模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和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进行,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运营校车要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专营、兼营或专兼营并存3种模式均可,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利用市场和资源换取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中小学校车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一)统一审批标准。

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

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持有交通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本地居民。

(二)统一外观标识。

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按省有关部门要求制定。

(三)统一检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四)统一驾驶人教育。

各地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二、优惠政策、补助政策和收费标准
(一)优惠政策
1.免收专营校车办理牌照的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校车驾驶人审验费,但兼营校车业务的车辆不免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2.对专营校车可免收交通部门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费,
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

3.对从事农村校车运营的车辆,地税部门给予其最低的税收定额。

4.减免校车运营时的价格调整基金。

5.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协调各财产保险公司,对校车保险给予不超过30%的最大幅度优惠;对承保交强险的校车费率及优惠系数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对承保商业险的校车费率给予折扣。

(二)补助政策
我市的校车补助采取市对县(市)区定额补助政策。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校车补助以每年市教育局核定的乘车人数为基数列入年度教育费附加计划,一经确定不再调整,每生每月补贴1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年初下达指标到县(市)区财政,通过上下级往来款办理拨付;其余校车运行经费由县、乡两级政府解决。

(三)收费标准
学生乘坐校车收费,由市物价部门指导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副市长吴军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杜文龙、市教育局局长张春雷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副局长韩春润、市交通局副局长姜宗禹、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跃、市发改委副主任袁芝涛、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静波、市安监局副局长郭忠敏、市物价局副局长田丰、市国税局副局长王福成、市地税局副局长白景乔、市工商局副局长王秉宏、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刁希彦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配2名兼职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各县(市)区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要在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校车管理人员(兼职),其中辽阳县、灯塔市各2人,各区均1人,负责对日常校车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教育部门做好县级以上公路学校门前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乡村公路学校门前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按照方便学生的原则,确定校车行驶线路,设置及维护校车乘降站点,完善校车通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雨、雪、雾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校车准时、安全。

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详细掌握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XXX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车主和驾驶人是否有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同时,确保每学期内不得更换车主和驾驶人;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之一,明确校长、班主任、跟车教师职责;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教师跟车制度、每日交接工作制度,组织运营驾驶人员、跟车教师填写行车日志。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员审验及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急救常识、车上学生管理、行驶线路路况;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校车进行礼让;监督检查校车按标准喷涂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悬挂由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和省教育厅监制的《非专用校车》标牌;组织民警到学校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每学期不少于2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编制并负责下达教育费附加资金投资计划;市财
政、税务、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不断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将属地乘车学校及学生名单,每月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一次。

对校车补贴专项经费,任何机构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假、截留或挪作他用。

市教育局将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到基层核查。

如在检查中发现作假、截留或挪用补贴款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当事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市教育局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市物价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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