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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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L MD-AQ 0065-2020〕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治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治理规范»〔Q/SY1241-2020〕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治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截了当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治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说明
(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截了当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截了当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刻、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通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截了当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爱护设施完好情形、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形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治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刻、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治理和爱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制定、治理和爱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治理实施细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治理实施细那么,对本规
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属地单位
(一)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监督现场动火,发觉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九条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二)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三)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四)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五)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觉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赶忙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负责人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
(二)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
(四)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五)负责全面治理、沟通、和谐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
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治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五)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
责;
(六)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同意安全交底情形,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形;
(二)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三)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专门情形下的应急处置;
(五)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监护人
(一)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三)纠正和禁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显现专门情形赶忙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四)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专门情形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截了当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显现专门情形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赶忙停止动火;
(三)关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终止,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治理要求
第一节用火分类及治理
第十五条生产用火的治理
生产用火安全治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固定动火的治理
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打算书、固定动火范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治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治理情形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临时动火的治理
临时动火要紧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裂、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源;
(五)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外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等电气设施;
(六)在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临时用电;
(八)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必须进入时按照临时动火治理,生产装置应指定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

非载货机动车与拖拉机严禁进入生产装置。

第十八条依照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专门动火
未经吹扫置换合格的盛装可燃、有毒介质及承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承诺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专门动火处理;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按专门动火处理。

专门动火必须经公司生产运行、机动设备、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处室、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判,制定并落实可靠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装置区〔含辅助生产装置〕及周边50米范畴内;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以外50米范畴内;
3.有毒与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线、容器、装卸区、洗槽站、泵房与机房;
4.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各种管线〔电缆〕沟、检查井及其15米以内的区域;
5.宾馆、商场等人员集合场所及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进行检修的生产装置,在停车后经工艺处理合格完成生产-检修界面交接,并顺利完成系统检修第一次动火作业的系统或单元;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专门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5.公司各单位二级动火应实施区域治理:
1)在每个生产厂建立专门的固定动火区域,对二级动火进行集中治理;
2)固定动火区的审批权限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3)如生产厂范畴内没有符合要求的区域,能够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代为指定;
4)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执行固定动火审批流程;
5)固定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由所属单位负责解决;
6)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监护由所属单位负责,能够实行区域监护,在动火点多于两个的情形下,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治理要求
(一)差不多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治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刻范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承诺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指为实现动火目的而进行的电焊、气割、临时用电等所有临时动火作业,一处动火原那么上不超过7.5米的范畴;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依照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复杂作业需要编制«HSE作业打算书»;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及生产区,按照大庆炼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护治理要求
1.动火作业监护由二人担任,作业单位及动火属地单位各派一人,以动火属地单位人员为主;
2.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兼职监护人队伍,并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
训。

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操纵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形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治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安全治理部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3.动火属地单位委派未经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职员担任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视为违章行为。

第二节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作业单位提早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属地单位依照作业单位提出的申请,提早一天向公司安全治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预申报,公司安全治理部门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当天或近期动火作业项目进行汇总,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公司网页上公布,公司各基层单位见到批准的预申报项目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由于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能够不履行书面预申报程序,由动火属地单位直截了当向公司安全治理部门领导或主管人员口头申报,作业属地单位专业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原那么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特级动火治理。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涉及到动火属地单位以外其它单位的,在作业许
可证签发之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书面许可,作业涉及的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识别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动火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分别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识别出的风险及制订的削减措施要表达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二十三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由动火属地单位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预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由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共同落实并相互监督,动火作业涉及到计量和外表专业所属的引压管等附件的吹扫、置换和排空时,由所属专业落实安全措施,属地单位监督落实。

需要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的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前必须办理好用电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的依据是由动火属地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受限空间或容器本体动火作业时,必须对受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同时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如使用同一张化验分析单
的数据,化验分析单附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表达出采纳同一化验分析单数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编号。

第二十六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与签发必须在动火现场进行,在办公室内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或者承诺他人代签作业许可证属于违章指挥行为。

动火属地单位在动火作业前预约批准人到现场确认并批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及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评判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确认后报上一级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批准,由同级安全监督进行复核;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及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评判并落实安全措施后,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安全监督人员复核后由本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批准;专门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上级单位组织相关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及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评判并落实安全措施,会签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或由其授权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生产装置在运行中动火作业等级最低为一级。

第二十八条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八小时〕,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
许可证的总期限不超过72小时。

第二十九条运行中的生产装置节假日期间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按照专门动火治理;正常生产中的一级动火作业,假如作业难度较大、作业风险较高或者对其他单位阻碍较大的,能够升级为专门动火;在公司办公区域进行的修理、装修等施工项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由安排施工的主管部门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

第三十条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任何人能够提出赶忙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缘故,需要连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打算的要求不符;
(四)发觉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觉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终止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共同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证,收回许可证交单位安全治理人员储存。

动火作业许可证储存期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一级、二级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以车间为单位编号。

其中一级动火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生产厂编号〔A—Z其中一个字母,按照公司二级单位排序确定〕+车间名称缩写〔一个字母,由生产厂指定〕〝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车间名称缩写〔两个字母,由生产厂指定〕+〝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
一级、二级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
〔一〕第一联:公示于作业现场,作业终止后由动火属地单位安全治理部门存档。

〔二〕第二联:展现于操纵室或公布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由动火作业批准单位安全治理部门存档。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十三条特级动火和固定区域动火许可证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号,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T+〝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固定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GD+〝年
〔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

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
〔一〕第一联:公示于作业现场,作业终止后由动火属地单位安全治理部门存档。

〔二〕第二联:展现于操纵室或公布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作业终止后由动火属地上级单位安全治理部门存档。

〔三〕第三联: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存档。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固定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作业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和作业主管单位留存。

第三节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三十四条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戒备,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抢救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第一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完全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
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应小于管线壁厚,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六条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七条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八条在可能存有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和管线动火作业的,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使用清洗、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等手段清理洁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纳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显现死角。

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第一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用动火作业许可证代替。

第四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
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四十一条在不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独立区域进行的预制作业和基建项目施工作业的动火作业〔不含受限空间施工作业〕能够不进行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

第四十二条动火前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的申请由动火属地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提出,并同时确定气体样品采集点位置,由动火属地单位当班生产人员协助样品采集工作。

第四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时所依据的合格的爆炸性气体检测报告必须是由分析人员实地采集样品,在实验室条件下分析得出相关数据判定合格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所涉及到的气体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终止;连续动火作业时,专门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专门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连续或者连续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能够由分析人员携带分析仪器现场进行,动火属地单位人员现场配合检测并实施监督,检测分析合格应现场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五条爆炸性气体分析合格后30分钟内未开始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连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四十六条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四十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躲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八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电焊机手把线及接地线应绝缘良好,工作时应做好防止碾压、刮断、高温受热的措施;接地线应直截了当搭接在焊件上,不承诺通过管线、设备等金属体进行远距离搭接。

第四十九条不承诺使用气焊切割内部情形不确定的设备的紧固螺栓。

在使用其他方法无法奏效必须使用气焊切割时,必须遵循以下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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