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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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5]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5]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级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前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政府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成套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将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改为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归口省发改委管理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领域内的违法活动。

(二)明确省级招标投标范围。凡属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都要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不单设操作平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委托省综合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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