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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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福利机构董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的董事会活动,确保其
合法合规运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
第二条章程适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等各类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董事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活动,维护公益性质,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在董事会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独立自主、公开透明、负责任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五条社会福利机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须经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成立及登记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必须热爱公益事业,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应当独立思考,不受他人操控,独立于利益集团之外,独立于政府之外,全心全意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实现宗旨服务。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社会福利机构的章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社会福利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
务谋取私利。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通过社会福利机构的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讨论和决策,保证会议决议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运作合法合规,弘扬公平公正,维护公信力和形象。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持续
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同样适用。
第十四条对于本章程所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