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28
•【字号】锡政发[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
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锡政发〔2011〕3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全市食品安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检疫检验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3.健全市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
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4.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确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听取各有关部门执行上一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情况;
(3)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市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
(4)组织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重大问题;
(5)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协调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6)督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各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本市(县)、区食品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检疫检验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奖惩;
6.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8.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9.组织市(县)、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10.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
2.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指导督促村委会、居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3.依照有关食品小作坊市场准入条件,负责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4.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各类食品销售市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示范店等创优创建活动。
二、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本部门“三定方案”;
(二)定期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分析情况;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发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经费;
(九)认真梳理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4.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6.依法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7.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检测平台的建设;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汇总各监管部门监管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牵头建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9.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卫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行餐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
级管理制度;负责餐饮类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2.依照制定并落实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抽检;
3.对餐饮企业、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依法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5.组织建立本市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按要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6.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7.负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培训;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食品与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三)市农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3.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督促农产品规模种养基地按规定实行包装标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4.依法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监督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5.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6.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菜篮子工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
8.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
9.制定动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对动物疫病防控实行全程监管,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
(四)无锡质监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2.负责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的生产许可工作;
3.负责依法设立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开展认证有效性的专项监督;
4.监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制度;
5.组织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工作;
6.负责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包装物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负责全市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无锡工商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流通领域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负责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2.依法建立和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3.依管辖区域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涉及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4.依职责承担流通环节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
5.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计划;
6.负责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查处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8.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六)市商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规划、整合关闭和组织验收工作;
2.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3.负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
4.负责推动食品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食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5.负责推进“放心肉”、“放心豆制品”等放心食品产业化发展。
(七)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等
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2.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及监管;
3.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4.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
5.对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他进口食品实施监管;
6.对无锡水运港口、空港口岸辖区内生产、销售、供应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的食品及其包装实行监管;
7.承担有关机构委托的对食品、动植物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害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科研合作及其制标工作。
(八)市经信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本市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食品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
2.积极推广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整体水平;
(九)市城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
2.对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依法实施监管工作。
(十)市教育局食品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
全健康教育;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4.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十一)市粮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管理;
2.负责粮油行业标准、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管、检验管理工作;
3.负责粮油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二)市民宗局食品安全职责
1.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负责清真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十三)无锡海关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对列入进出口法定检验目录的食品类货物,严格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打击食品走私行为。
(十四)市环保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
工作;
3.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环境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五)市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农副产品、果菜、食品、批发市场建设;
2.负责对本系统内食品生产、流通行业的协调指导。
(十六)市公安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2.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职责
1.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纠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方面的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十九)市发改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二十)市监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2.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二十一)市盐务局食品安全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食盐的生产计划和全市食盐生产、营销、运输的专营管理,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以及盐政稽查工作。
(二十二)市人保局、校管中心食品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组织指导所属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4.检查督促所属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所属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所属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二十三)市统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2.负责全市食品监管、流通、消费、质量等状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二十四)市委宣传部食品安全职责
1.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2.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舆情控制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逐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书、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市和市(县)、区政府应当每半年、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1.通报、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2.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5.通报重大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2.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3.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治理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有监督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2.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3.掌握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5.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五)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项。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
2.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3.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专门档案。
(七)每年2月28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食品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措施;
2.食品安全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