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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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港口行政与水路交通运输进行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政、运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____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
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所里汇报。
第三条。
港政、运政监察员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所里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
第五条。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港口法》、《湖南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规,提高公民法律知识。
第六条:巡查主要内容:
1、在管理范围内的进、出港船舶违反法规的行为;
2、各码头、企业违反法规的行为;
3、擅自取水、设置渡口、码头的违反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港政、运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八条。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二)
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第三条局水政法规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四条使用统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ⅩⅩ市实施行政许可统计报表》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第五条每半年作好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统计,内容包括:
(一)实施主体;
(二)实施数量;
(三)实施程序;
(四)重大许可备案;
(五)监督检查。
第六条每半年作好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统计,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种类、数量、金额;
(二)适用处罚程序情况;
(三)处罚执行情况;
(四)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
(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六)处罚监督情况。
第七条每年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第八条每年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人数、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每年统计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第十条半年报上报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年____月____日前。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三)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____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
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大队汇报。
第三条。
水政监察员对河道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大队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建立巡查月报制度,每月____日前将当月的月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五条。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水法》等水法规,提高公民爱护水利工程和保护水资源觉悟,自觉遵守水法规。
第六条:巡查主要内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爆破、开采、垦植、埋坟、建窑、挖窑、砍伐、损毁护堤护岸林草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2.在河道内设置引、排水障碍物,擅自建筑码头、坝埂,向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尾矿,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物件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3.侵占水利工程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
4.擅自取水、设置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水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5.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执法巡查责任区域内占用的管理,根据占用情况的变化建立完善“四个一”占用档案。
第八条。
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三项承诺”和“六条禁令”和,水政监察员在执法巡查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不得收受当事人礼物、有价证券和现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四)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全覆盖、立体式进行水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水事案件的发生,把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在初始阶段,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
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管辖的胜利渠、岩马水库、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以及向城区供水的西王庄、十里泉、渴口、峄城、羊庄等主要水源地的巡查工作,并对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主要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在堤防建房、取石、取土、植垦等;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植垦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河湖库渠非法采砂、取土(石)、采矿等;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
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五)破坏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市)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
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载明时间、巡查人员、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并报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
各区(市)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水源地、重点管理部位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水利设施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巡查,重点解决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非法凿井、非法采砂无证取水、影响防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六条
执法巡查一般应____人以上。
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七条执法巡查应当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法。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巡查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巡查执法。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处理,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登记,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巡查执法人员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归档备案。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可先行制止,及时向领导汇报,立案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____年____月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五)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根据《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
(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日常巡查每周不得少于____天,重点范围的巡查每周不得少于____次,重点取水户每月至少巡查____次。
第五条水政监察大队应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巡查工作方案。
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首先由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____人,巡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第六条巡查人员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2定;对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实行巡查台账制度,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员签名后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潍坊市水利局报送一次巡查工作总结。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