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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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1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拟定的《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城市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从根本上解决市区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为市民提供优质供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决推行。

第二条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分项实施、联网运行、政府监管”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忻州市城区凡热电管网到达区域严禁另建锅炉供热。

新建住宅采暖必须实行分户控制,按热量计费。

第六条市建设局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主管部门,财政、环保、物价、消防、质监、工商等有关部
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热电厂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忻州市热电厂由山东鲁能集团组建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煤电)进行投资建设。

第八条广宇煤电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九条广宇煤电应将一、二期工程建设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

第十条广宇煤电必须按计划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以保证城市集中供热稳定。

第三章热电管网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忻州市一次热电管网建设由山西金邦集团组建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热力公司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十三条热力公司应将一次热电管网、热力站建设计划及资金准备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热电管网区域内二次热网(含热力站)建设及改造由热力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新建设二次热网的热网内用户均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热网建设费。

建成后的资产属用户所有。

属于旧网改造建设局应严格控制,所需费用由相关用户、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解决。

第十五条热力公司所有管网、热力站建设均应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将建设计划及设计报市建设局审核后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要制定热源置换及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十七条按规划改造或建设热力站的属社会相关单位的锅炉房,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但现有锅炉房、电力、供水等设施,应提供给热力站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热力公司负担。

为建设热力站提供场地和相关设施的单位,热网建设费可酌情减免。

第十八条特困企业的热网建设费由用户、企业、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热电管网建成投产后,热力公司应科学制定供热计划,按国家规范标准组织供热,认真履行协议,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建设局要制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以保证突发情况下城市集中供热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预案应报市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运营过程中,市建设局应组织专家对两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
估。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热力公司与广宇煤电的供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审定,市建设局监督。

第二十三条热力公司售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核定,必须在集中供热运行前确定。

第二十四条热电采暖用户应当与热力公司签订采暖协议,并按使用热量或住房面积足额交纳采暖费。

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对采暖费收缴负有管理和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建设施工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予以优惠,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城市占道费、破路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热电管网施工破坏路面的,热力公司应按不低于原路面标准进行恢复。

由市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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