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西周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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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西周的婚姻制度
论西周的婚姻制度
摘要:以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的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和宗法制的影响下形成的,它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
以维护男女尊卑的等级制的家庭关系为基本原则,所以,西周的婚姻关系必须合乎里的规范要求。
而且在中国法制史上是比较完备的,他不仅影响了近代婚姻制度,而且对于当代也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一夫一妻,“礼”的规范,宗法制,男尊女卑的等级制。
根据西周的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必须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
虽然西周的婚姻制度必须遵循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单并不排除一妻多妾制。
在西周时期个宗主贵族广泛盛行一妻多妾制,根据《礼法》中说到“天子后人,有夫人,有世妇,有宾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同书《礼记·昏义》中也记载了:“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傧,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
而且从《中国法制史》中反应的情况中可以知道,除了天子之外,其他各诸侯、总站以及贵族等有地位的人物都有很多妾侍,但是,正室的妻子都只有一个。
在一妻多制家庭里,妻妾之间也是界限分明,等级森严的,其为正,妾为庶,妻主妾从,妻贵妾贱。
而且正妻所生的孩子为“嫡系”其他妾所生的孩子为“庶出”。
由于缔结婚姻制度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所以,正妻及她的子女在家里的地位明显比其他人高,是合法的妻妾制,有利于确保家庭继承制度的社会基础,保证家族延续好维护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西周的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规定:
1.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诗经·齐风·南山》称:“取其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其如之何,匪媒不得”。
在西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男女双方比
听命于父母,并有媒妁从当媒介。
《礼记·曲礼》里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即未经父母同意,不通过媒妁的传达,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是不合法的,而且私自结婚的则会被称为“淫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不能宽容的,这充分的体现了在当时的西周社会男女之间的婚姻是不能自己选择的,是不自由的。
2.在当时的西周社会,对于男女的婚龄和婚时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婚龄男三十,女二十。
即令男三十而立,女二十而嫁。
《礼记·内则》有云:“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有室,始理男事;女子二十而家有故,二十三而嫁”。
其实当时的婚龄是指虚龄,如《墨子·节用篇》所言:“古者圣王法曰丈夫二十无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无敢不事人“适婚不嫁娶,则会受到习俗的谴责。
《国语·越语》有:“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的记载都说明了古代男女结婚对婚龄的要求。
婚始即男女结婚的时间。
“嫁娶必以春,何春者,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欢之日也”【2】。
但是在社会变迁战争混乱时候是无要求的。
3.婚姻实行“同姓不婚”【3】的原则。
所谓“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家族的统一性氏成员之间通婚行为。
这在中国历史上,不仅是西周,这是一个结婚的古老禁忌,甚至到现在有些地方仍然有这个禁忌。
在如今看来,这个原则并无道理。
同性结婚会导致后代的子女在身体各方面素质下降,从中我们看到,西周时期的人们就已意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4】,为了保证家族强大,后代有一个良好的身体实行“同姓不婚,恶不殖也”【5】的婚配原则;“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妻不知其姓则卜之“。
【6】禁止同姓结婚就意味着要与外姓结婚。
《礼记?
郊特性》上有“取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之说,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这有利于同其他家族的交流来往,宗法壮大家族繁衍后代,让两个不同姓氏的家族间更加稳定,客观上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中华民族的健康发展。
4.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所谓六礼,实际上是指男
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迎亲。
①纳彩即男女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
②“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再男方宗庙人问婚配凶吉。
③“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
④“纳征”即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门婚。
⑤“请期”即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姻。
⑥“迎亲”即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7】。
根据“六礼”的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男女双方婚姻是不自由的,妇女完全是家长用钱财进行的买卖交易的一种商品,当时婚姻制度完全是买卖包办性质的。
5.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遵循“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是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篇》所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皆去”。
“三不去”是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8】。
“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而且“三不去”限制了”“七出”一定意义上保护妇女权益,有利于符合礼的要求,巩固了伦理道德秩序。
但是,无论是“七出”还是“三不去”都是为了保障丈夫单方面的利益,也反映了在西周时期个体家庭中丈夫处于支配地位,夫妻双方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关系。
《礼记?郊特性》将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男帅女,女从男”的夫主妻从关系,并把男女有别的等级关系规范为妇女必须遵从“三从”之德:“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这种家庭内部关系的不平等地位,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卑贱地位。
总之,在西周是礼的成熟完备时期,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说明了西周婚姻制度是相当完备的。
西周的婚姻制度是社会时期的反映,是统治者根据维护社会和谐,巩固政权的需要而制定的,是中国法制者根据维护社会和谐,巩固政权的需要而制定的,是中国法制史上比较完备的婚姻制度。
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虽成立于西周但对于后世的影响非常大,可以说封建社会的婚姻制是西周婚法制的继续喝发展。
例如,汉朝仍实行一夫一妻制和遵循“七出”“三不去”等而
无实质上的变化,唐律同样也是如此。
而且西周婚姻制度对当今也有重要影响,在民间的婚俗中还可以看到西周时期“六礼”的影响,如“六礼”中“纳彩”“请亲”“亲迎”等这一切
都说明了西周婚姻制度影响之深远。
但是,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男女双方婚姻有父母包办,限制了男女婚姻的自由,禁止自由恋爱:男尊女卑那女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妇女在家庭中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而且在当今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可见西周婚姻制度的影响之大。
●注释:【1】《孟子?滕文公下》;【2】《白虎通义?嫁娶》;
【4】《左传?喜公二十三年》;【5】《国语?恶语》;【6】
《礼记?曲礼上》;【7】《仪礼?士婚礼》、《礼记?婚义》;
●参考书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54页
2.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四版第一章第五节第28、29、
3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