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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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2.08.14
•【字号】沪松府办[2012]4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
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经委关于《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盘活存量,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8号),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推进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下设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结构调整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建立相应推进小组,制定本区域调整劣势企业计划,具体负责本区域调整劣势企业和区块调整改造推进工作,并单独核算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资金的配套和区块改造、项目的调整,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的补贴。
第四条补助范围和认定标准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每年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调整区块、重点调整行业、一般调整项目,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等。
(一)调整区块
1、列入市重点调整区块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区重点调整区块。
(1)区块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达30家及以上,其中60%以上属于国家和本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
(2)区块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300亩及以上的;
(3)区块内企业调整后,根据《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的要求,继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本区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的。
3、经区政府批准,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发展为目的,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4、其他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区域。
(二)重点调整行业项目
区联席会议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技术、工艺、装备、产品标准;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土地利用效率;城镇发展规划和建设;税收产出、促进就业等方面的因素,筛选提出1-2个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
原则上列入区级重点调整行业的项目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一般调整项目
1、列入市重点调整的项目。
2、规模以上的区级调整项目。
3、规模以下的调整项目。
(四)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
对通过重点行业调整、重点项目调整调出的老旧厂房进行改扩建,从而提高厂房质量、土地利用率、项目容积率的项目。
项目厂房性质须是集体或国家所有。
项目须位于104地块内,符合规划要求,并承诺将改扩建后的厂房用于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生产性服务业等符合松江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第五条资金用途
用于本区域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生产整合、搬迁,园区环境及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经区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重点调整区块
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区块的,由区联席会议审定,经区政府批准,给予一定比例区级资金配套,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列入区重点调整区块,根据拟调整区块面积、调整企业户数、调整企业规模,分流安置职工人数等,由区联席会议审定,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区块调整专项
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的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金额等,由区联席会议审定,经区政府批准,给予专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调整项目
1、对列入市重点调整的项目,给予1:1的区级资金配套。
2、对规模以上的区级调整项目,按照每调整1户补助1万元,每调整出1亩土地补助1000元,每调整出1平方米厂房补助1元,每调低1吨标准煤补助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对列入区级重点调整行业的项目,按照规模以上的区级调整项目核算标准的1.5倍进行补助。
4、对规模以下的调整项目,按照每户3万元的固定额度进行补助。
5、对浦南地区调整项目,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三)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
对调出厂房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按照改扩建后1平方米厂房补助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七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
区块调整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区块调整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必须包括区块占地面积、目前现有企业基本概况,拟调整企业情况,调整时间节点,调整投入资金,调整后产业发展方向等相关内容。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主管单位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包括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和拟入驻专业机构情况等。
重点调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申请表》、上年度年末统计表、能耗表等相应材料。
规模以下的调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申请表》、营业执照和注销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应材料。
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由主管单位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调整证明、厂房产权证明,改扩建内容、厂房面积变化情况、容积率变化情况,改造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凭证等。
(二)审核
1、区块改造项目由区产业结构调整办对申请材料进行专题审核,并实地察看,待材料完备后,将相关材料和实地察看情况报区联席会议讨论,区联席会议确定申报市级重点区块调整项目和区级重点区块调整项目。
2、调整项目由区产业结构调整办对申请材料进行专题审核,待材料完备后报区联席会议讨论,区联席会议确定申报市级重点调整项目和区级重点调整行业项目。
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由区产业结构调整办对申请材料进行专题审核,待材料完备后报经区联席会议讨论认定。
(三)拨付资金
1、市重点项目和市重点调整区块配套
对列入市重点和市重点调整区块的项目,市级资金到达后,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配套补助方案,经区联席会议审定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2、区重点调整区块
对列入区重点调整区块改造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出补助方案,经区联席会议审定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50%资金;区块改造完成后,经区联席会议审定和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剩余50%资金。
3、区级调整项目
项目调整完成后,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项目类型提出补助方案,经区联席会议认定和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4、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
对已经区联席会议审定的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补助方案,经区联席会议审定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项目,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监管,推进实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报告。
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对存量土地再利用,鼓励调整后引进符合松江七大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或是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
加强保障,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把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列入镇、街道、园区全年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园区对调整项目后期情况建立跟踪数据项目库,定期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办汇报调整情况。
区产业结构调整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如项目实施与申报方案不符时,区联席会议有权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采取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
区产业结构调整办用于项目评估、审核和日常管理的工作费用,列入经委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经委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