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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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条公司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公司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安全培训内容和时间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四)消防安全情况;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和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二十条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