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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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助政策惠及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学校奖学金;
(五)学校助学金;
(六)勤工助学;
(七)学费减免;
(八)临时困难补助;
(九)其他资助项目。

第六条各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等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学生申请资助,应当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第九条资助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评议、差额评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资助评审结果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助款项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名单和金额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对资助款项实行分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跟踪管理,了解资助效果,为资助政策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款项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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