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杂史、别史与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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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杂史、别史与方志
中国的史书,除了官修的正史以外,还有杂史、别史与方志等等,形式是多样的。

当然,方志也有官修的性质,但一般也被看作是正史的补充,并不与官修正史相提并论。

杂史
史籍类别之一。

“杂史”,顾名思义,其收录的内容非常驳杂,不仅形式杂,内容也杂,如先秦两汉时期的史籍《国语》、《战国策》、《逸周书》、《竹书纪年》、《穆天子传》、《山海经》、《列女传》、《风俗通义》,科技史籍《齐民要术》、《农政全书》、《天工开物》,学术类史籍《宋元学案》、《明儒学案》,传记史籍《高僧传》、《碑传集》,都可归入“杂史”。

其他如笔记、考辨及各种类书、目录书等,也都被收录进“杂史”。

“杂史”大多为私家撰述,偶尔也有官修的。

其体例没有“正史”严谨、系统,多掌故性质,有闻辄录,忌讳较少。

正因如此,“杂史”才保存下了许多珍贵的史实旧闻,成为今天难得的史料。

别史
史籍类别之一。

是官定“正史”之外有体例、系统、组织的史书典籍。

一般来说,“别史”与“正史”较容易区分,就在于是否经过官方认定。

最容易混淆的是“别史”与“杂史”,近人张之洞在《书目答问》中,以“关系一朝大政者入别史,私家记录中多碎事者入杂史”作为两者的区分,该分法基本上被学界认可。

记录“正史”的体裁只限于纪传体,而“别史”则形形色色,有纪传体,如《续汉书》;有典志体,如《通典》、《通志》;有纪事本末体,如《宋史纪事本末》;有实录体,如《明实录》、《清实录》;还有会要体,如《唐会要》、《宋会要》等,种类繁多。

由此可见,“别史”无论从内容,还是行文体裁,都比“正史”要丰富,其史学价值是很高的。

方志
又称“地方志”,是记录地方情况的史志。

其内容十分丰富,涵
盖了天文、地理、政治、文化、经济、教育、风俗、人物、物产、灾异等,是深入了解各地区历史的重要资料。

我国方志的发展源远流长,早在《尚书·禹贡》中就有关于方域、山川、土质、物产、贡赋等的记载。

著名的先秦古籍《山海经》中则记录了物产、神话、巫术、宗教、古史、医药、民俗、民族、山川、古迹等,内容之丰富,令人叹为观止。

这些都已具备方志的特点。

到汉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官修、私撰的各种方志种类愈发繁多,体例也日臻完善。

由于记载的地域不同,方志可以大致分以下几种:
记述一省的通志(如《河南通志》、《浙江通志》);记述一府的府志(如《顺天府志》、《江宁府志》);记述一州的州志(如《通州志》、《达州志》)等;记述一县的县志(《全椒县志》、《宣汉县志》);记述全国各地的总志(如《大元一统志》、《大明一统志》、《大清一统志》)。

元代以后,除了上述的州、县、府志外,对于一些著名的寺观、山川、江湖、名胜等,也有人作志,像《庐山志》、《灵隐寺志》、《青城山志》、《都江堰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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