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黎月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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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黎月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黎月娥=;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黎月娥=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黎月娥=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
【被告】黎月娥=;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作为公共游泳池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黎月娥损害对黎月娥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黎月娥辩称:后续治疗费用应当包含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万科物业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作为公共游泳池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黎月娥损害对黎月娥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用应包括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黎月娥关于后续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上诉称后续治疗费仅包括后续医药费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1:37: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黎月娥与其女儿谭娟同住在长沙市万科城市花园小区。

2017年10月16日下午,黎月娥准备到该小区公共游泳池内的洗手间如厕时,因地面防滑垫湿滑,有积水,在游泳池入口处摔倒致伤。

事发后,黎月娥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计花费医药费56979.71元;后又于2018年1月18日在长沙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药费11002.52元;于2019年9月6日在长沙市中医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10536.6元;门诊医药费186.18元;2018年1月29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湘雅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7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黎月娥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左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度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3月7日,黎月娥将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和万科物业公司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4月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黎月娥和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据此判决1.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黎月娥68307.85元(其中包括医药费56979.71元);2.万科物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黎月娥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该判决中对黎月娥主张的继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一审判决后,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经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作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应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黎月娥准备在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游泳池内的洗手间如厕,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作为公共游泳池的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因地面防滑垫湿滑,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致使黎月娥滑倒致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黎月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承担50%的责任,黎月娥自负50%的责任。

另,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系万科物业公司的分公司,在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应由万科物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于黎月娥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2018)湘01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过判决,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明确其继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续实际损失为:1、医药费21710.3元;2、护理费,黎月娥住院27天,本院参照2018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认定为35745元/年÷365天×27天
=2644.1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黎月娥住院27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60元/天×27天=1620元。

综上,黎月娥的后续实际损失共计25974.45元。

按已生效判决确定的50%赔偿比例,由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赔偿黎月娥12987.23元(25974.45元×50%),万科物业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黎月娥主张的营养费已经起诉并作出了判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视为放弃对黎月娥诉求答辩、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黎月娥住院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987.23元;二、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黎月娥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9)湘0104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9)湘0104
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是依据(2018)湘01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进行判决的,但该判决书仅就继续治疗费认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并未就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认定需另行起诉,故除继续治疗费以外的费用,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不应再行支付。

(2019)湘0104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承担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加重了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义务,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黎月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8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

负责人:吴跃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沫橦=,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月娥=。

原审被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仕伟。

审理经过上诉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月娥、原审被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9)湘0104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9)湘0104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是依据(2018)湘01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进行判决的,但该判决书仅就继续治疗费认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并未就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认定需另行起诉,故除继续治疗费以外的费用,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不应再行支付。

(2019)湘0104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承担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加重了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义务,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黎月娥辩称:后续治疗费用应当包含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万科物业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诉称黎月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和万科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21710.3元,护理费等费用265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以上共计29760.3元;2.判决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和万科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黎月娥与其女儿谭娟同住在长沙市万科城市花园小区。

2017年10月16日下午,黎月娥准备到该小区公共游泳池内的洗手间如厕时,因地面防滑垫湿滑,有积水,在游泳池入口处摔倒致伤。

事发后,黎月娥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计花费医药费56979.71元;后又于2018年1月18日在长沙市
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药费11002.52元;于2019年9月6日在长沙市中医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10536.6元;门诊医药费186.18元;2018年1月29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湘雅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7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黎月娥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左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度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3月7日,黎月娥将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和万科物业公司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4月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黎月娥和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据此判决1.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黎月娥68307.85元(其中包括医药费56979.71元);2.万科物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黎月娥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该判决中对黎月娥主张的继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一审判决后,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经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作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应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黎月娥准备在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游泳池内的洗手间如厕,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作为公共游泳池的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因地面防滑垫湿滑,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致使黎月娥滑倒致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黎月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
况,一审法院认定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承担50%的责任,黎月娥自负50%的责任。

另,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系万科物业公司的分公司,在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应由万科物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于黎月娥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2018)湘01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过判决,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明确其继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续实际损失为:1、医药费21710.3元;2、护理费,黎月娥住院27天,本院参照2018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认定为35745元/年÷365天×27天=2644.1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黎月娥住院27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60元/天×27天=1620元。

综上,黎月娥的后续实际损失共计25974.45元。

按已生效判决确定的50%赔偿比例,由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赔偿黎月娥12987.23元(25974.45元×50%),万科物业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黎月娥主张的营养费已经起诉并作出了判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视为放弃对黎月娥诉求答辩、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黎月娥住院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987.23元;二、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黎月娥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公司、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作为公共游泳池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黎月娥损害,对黎月娥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用应包括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黎月娥关于后续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上诉称后续治疗费仅包括后续医药费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万科物业城市花园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盛知霜
审判员王晓虹
审判员曾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丽花
书记员毛娟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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