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招标规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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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设计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守招标投标纪律,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五条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并具有招标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能力;
(二)招标项目已经取得批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委员会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投标文件要求;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投标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概况;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时间、地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文件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投标报价;
(四)工程设计方案;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评标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价;
(二)工程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投标人资格;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对每个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第五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设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具有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信息、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行
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评标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评
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
定中标候选人。

第七章开标、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活动。

第二十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定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
中标人。

第八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
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
强迫或者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工程设计招标规范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工程设计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执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2篇
一、总则
为了规范工程设计招标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招标条件
1.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包括:
- 拥有项目批准文件;
- 拥有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

2.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招标范围
1. 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包括:
-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 特种工程、重大工程、关键设备的设计;
- 咨询、监理等辅助服务的设计。

2. 招标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需求。

四、招标方式
1. 招标方式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2. 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五、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招标范围和内容;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评标方法和标准;
- 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和方式;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规范的格式和用语,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投标人资格
1.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 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等条件。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标函;
-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 设计方案;
- 投标报价;
- 业绩证明;
- 其他相关材料。

2.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3.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

九、中标
1.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2. 中标通知书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发出。

十、合同签订
1. 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

2.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范围、设计质量、设计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

十一、争议解决
1.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二、附则
1.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程设计招标活动。

2. 本规范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范为示例性文本,具体招标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一、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设计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设计招标活动。

二、招标条件
2.1 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工程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2.3 招标人应当确保工程设计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4 招标人应当对工程设计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三、招标文件编制
3.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招标项目说明书;
(3)投标邀请书;
(4)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范围;
(4)招标方式;
(5)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和费用;(6)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3 招标项目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
(2)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3)设计要求;
(4)项目投资估算;
(5)设计进度要求;
(6)设计质量要求;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投标文件编制
4.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
(5)设计团队介绍;
(6)设计技术方案;
(7)设计进度计划;
(8)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五、评标
5.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3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以下评审:
(1)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设计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3)设计团队的实力和经验;
(4)设计进度计划的合理性;
(5)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的可行性;
(6)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5.4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形成评标报告。

六、中标与合同签订
6.1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6.2 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3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七、监督管理
7.1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7.2 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7.3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
8.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3 本规范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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