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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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
保证不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 等事故
01 总则
03 评估
目录
02 空防安全事项
航空安全(aviation safety)是为保证不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等事故。航空安 全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3、安防安全:防止发生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和直接危及飞行安全的非法干扰活动,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误射 等。
评估
依据
特点
安全是民用航空的永恒主题,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安全的有力保障。法律法规因安全需要而制定,安 全因法律法规保证而落实。近年来,中国民用航空通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凸 现了安全生产责任;民用航空机构改革,形成了安全生产“之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了加强;整 章建制,已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一整套与国际民用航空接轨的法规体系,严格制定和执行技 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有序;对航空公司等一大批企业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安全评估审 计和持续监督检查,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平稳的重要因素:
空发生由于飞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围绕航空器运行而在停机坪和飞行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航空器损坏、 旅客和地面人员伤亡及各种地面设施损坏事件。同时还包括飞机维护、装卸货物及服务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动 的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武器、弹药安全等。
(1)安全评估是一门控制系统总损失的技术。 (2)安全评估是一门保障航空业不断进步的技术。 (3)安全评估必须全面、系统。 (4)安全评估的出发点是预防事故,因而带有预测的性质。 (5)安全评估涉及多种领域,因而评估的方法应当多样化。 (6)安全评估的具体工作主要是调查研究。
谢谢观看
民用航空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民航空安全生产 涉及航空公司、空管、机场、油料等众多互相协作的系统,已遍布全国各地,甚至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是一 个国际性的行业。这样广泛复杂的生产组合,需要在诸多方面保持高度统一,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使得各个子 系统、不同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和各个岗位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有机地起来,协同合作,步调一致地保证航空 运输生产高效而安今地运行,为此,必须应用安全评估方法使民航安全系统功能协调和最优化、安全评估是对运 行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必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层掌握运行状况不可或缺的手段。不论是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我国政府实施的安全监督审计,还是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评估,或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 位内部的检查评估,所依据的都是认可的规章标准和行业标准。
保证不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 等事故
01 总则
03 评估
目录
02 空防安全事项
航空安全(aviation safety)是为保证不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等事故。航空安 全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3、安防安全:防止发生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和直接危及飞行安全的非法干扰活动,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误射 等。
评估
依据
特点
安全是民用航空的永恒主题,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安全的有力保障。法律法规因安全需要而制定,安 全因法律法规保证而落实。近年来,中国民用航空通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凸 现了安全生产责任;民用航空机构改革,形成了安全生产“之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了加强;整 章建制,已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一整套与国际民用航空接轨的法规体系,严格制定和执行技 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有序;对航空公司等一大批企业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安全评估审 计和持续监督检查,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平稳的重要因素:
空发生由于飞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围绕航空器运行而在停机坪和飞行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航空器损坏、 旅客和地面人员伤亡及各种地面设施损坏事件。同时还包括飞机维护、装卸货物及服务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动 的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武器、弹药安全等。
(1)安全评估是一门控制系统总损失的技术。 (2)安全评估是一门保障航空业不断进步的技术。 (3)安全评估必须全面、系统。 (4)安全评估的出发点是预防事故,因而带有预测的性质。 (5)安全评估涉及多种领域,因而评估的方法应当多样化。 (6)安全评估的具体工作主要是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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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民航空安全生产 涉及航空公司、空管、机场、油料等众多互相协作的系统,已遍布全国各地,甚至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是一 个国际性的行业。这样广泛复杂的生产组合,需要在诸多方面保持高度统一,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使得各个子 系统、不同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和各个岗位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有机地起来,协同合作,步调一致地保证航空 运输生产高效而安今地运行,为此,必须应用安全评估方法使民航安全系统功能协调和最优化、安全评估是对运 行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必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层掌握运行状况不可或缺的手段。不论是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我国政府实施的安全监督审计,还是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评估,或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 位内部的检查评估,所依据的都是认可的规章标准和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