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付、高国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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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付、高国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04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17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
【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先付;高国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罗先付高国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先付高国政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旗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段启翔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陈科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旗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段启翔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陈科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旗段启翔陈科
【代理律所】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先付
【被告】高国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院观点】罗先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罗先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罗先付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333.1元,由上诉人罗先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8:53:14
罗先付、高国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民终17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先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旗,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启翔,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国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先付因与被上诉人高国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罗先付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罗先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罗先付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333.1元,由上诉人罗先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樊英
审判员张秋岚
审判员周立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桃丽
书记员陈琳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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