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
威海市物业管理方案
![威海市物业管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6b09158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ed.png)
威海市物业管理方案1.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现代城市居民对生活环境和住宅品质要求越来越高。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着保障居民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安全以及提供社区服务等重要职责。
为了满足各方需求,威海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套整体性、适应性较广、前瞻性强的物业管理方案。
2. 目标该物业管理方案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全方位、满足居民需求的物业管理、服务和市政服务,以提高居民满意度,推动城市发展。
3. 实施方案威海市物业管理采取管理机构和服务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市、区、街道、社区、物业企业五级管理体系。
物业服务的管理机构分为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每个级别的管理机构都有自己独立的服务职能和服务范围。
具体地,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指导服务保障等工作;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领域进行管理工作;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辖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维修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社区资源的分配与管理,根据居民的需求和意见进行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进行物业服务的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后勤服务、维修服务、保洁服务等。
同时,各级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并将服务质量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拓宽管理效果。
此外,还应注重科学管理、人性服务和紧密配合市政单位的工作,以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4. 实施成效经过实践,威海市物业管理方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物业服务的运转更加有效,实现了物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维护更加高效和有序,提高了居民的生活品质。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得以规范化发展,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平稳增长。
威海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威海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88a6749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69.png)
威海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1.收费基准:物业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的,根据威
海市相关规定,一般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计费基准。
2.收费标准:威海市对不同类型的空置房采取不同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般来说,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厂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较高,而住宅
类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相对较低。
3.基础物业费:威海市规定,空置房的基础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
月2元至5元不等。
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物业管理水平、
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4.停车费:如果空置房拥有停车位的话,则还需要额外支付停车费。
具体的停车费收取标准根据停车场是否室内、地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5.公共设施维护费:威海市规定,物业公司还可以额外收取一定的公
共设施维护费,用于维护小区或建筑物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公
共照明等。
6.配套设施费:如果空置房所在小区或建筑物内有配套的娱乐设施、
健身房等,物业公司可以额外收取一定的配套设施费,用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收费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收费
标准还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以及市场行情进行合理设定。
此外,物
业费的收取方式一般分为按月、按季、按年收取,具体收费方式可根据双
方协商确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cc5505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67.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威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用审批) 威海收费规定草稿
![(用审批) 威海收费规定草稿](https://img.taocdn.com/s3/m/484e8211227916888486d7a5.png)
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威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威海市区物业收费具体办法。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指导价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商场(商埠)、工业厂房、写字楼、宾馆(酒店)、独立别墅群、酒店式公寓等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升降系统、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d04348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82.png)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威价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价发〔2018〕59号各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317号)业已公布,请认真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进行明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暂实行分等收费管理,各服务项目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二、普通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额80%的比例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暂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其他事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 月29日。
附件: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3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93fc8f1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bf.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海波2020年3月26日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鼓励业主中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环翠区物业管理制度
![环翠区物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67d89bd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11.png)
环翠区物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环翠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
二、组织机构
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服务的实施。
三、业主权利与义务
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服务提出建议和投诉。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护公共设施。
四、物业管理公司职责
1. 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等。
2. 定期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服务内容
1. 安全管理:确保小区安全,包括门禁系统管理、监控设施维护等。
2. 清洁服务:定期清洁公共区域,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收集点等。
3. 绿化养护:维护小区绿化,包括植物修剪、草坪养护等。
六、财务管理
1. 物业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 定期公布物业费用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
七、纠纷处理
1.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可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业主。
请根据环翠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
补充。
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2020)
![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2020)](https://img.taocdn.com/s3/m/d6437103ad02de80d4d84058.png)
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2020)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住宅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提高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和“精致社区”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住宅物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在管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第三条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公正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评定结果与企业诚信、物业选聘、准入退出、评先选优、奖罚激励挂钩。
第四条建立完善“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合力共建精致社区”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党建统领,强化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业主满意度。
第五条本办法实行月考年评、以分定星、以星定奖,通过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区、镇街物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巡查,红色物业精致社区创建,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现场测评等情况进行评分、排名,确定物业服务质量星级。
第六条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由低到高设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5个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当年度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且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时间达1年以上。
(二)实行项目经理人负责制,项目经理通过威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执业资格考核。
(三)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相应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四)未发生因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各类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申报四星级、五星级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必须达到90%、95%以上;矛盾纠纷投诉率同比呈明显下降趋势。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八条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程序如下:(一)星级申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927aea5c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7.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孔凡萍2022年11月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除第一条外,将其他条文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修改为“作为临时机构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组织业主表决和实施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业主的同意。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
![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68f5d18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55.png)
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一级(一) 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n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10、小区内园林建筑小品及健身器材使用功能正常,设施完好率100%。
(二) 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
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口寸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迁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9e4e41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7f.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2•【字号】威政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8〕53号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促进和谐威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物业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建立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和市房管、公安、民政、建设、规划、环保、物价、城管执法、工商、消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参加,市房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行业管理重大问题调研,汇总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提报联席会议研究。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要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社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小区属地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物业管理覆盖面比较广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020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f970929d4d8d15abf234e3a.png)
2016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威海居民小区管理规定(3篇)
![威海居民小区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91f6cf7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01.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小区管理,维护居民生活秩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小区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服务居民的原则,建立健全小区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小区安全、和谐、文明、有序。
第二章居民义务第四条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小区秩序,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五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第六条居民应当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七条居民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资源,节约用水、用电,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第八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自治,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的工作。
第九条居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第三章物业企业管理第十条物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企业应当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居民意见,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绿化、保洁、安保等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小区管理事项,并及时向业主公布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企业做好小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c367f4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30.png)
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09-0218:44各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威价费发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外地经验,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公共楼道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日常运行及养护费用;共用上水、排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环境绿化;公共秩序;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二、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为中准价格详见附件一;小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实行上下浮支,浮动幅度不超过10%;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四、住宅小区内的办公、营业用房必须交纳公共服务费,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协商收取;五、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烈属、五保户、特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元收取.;六、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专户储存,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使用; 七、高层住宅电梯使用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10元收取,需使用电梯运输的大件物品,由双方协商收取; 八、物业辖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看管费标准见附件三;没有专用停车场地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印成明白卡的形式发到辖区内的每个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 十、本通知自物业管理企业领取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企业领取收费许可证前,市物价局将联合市房管局对小区进行综合评定,经评定后方可发放收费许可证;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199857号同时废止;附件:1、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3、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附件一: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附件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d5fc8eba1aa8114431d986.png)
文件号:SW∕QE-QT-003-2008 版号∕状态:A∕0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和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市区物业管理活动;(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具体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三)依法审核、批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四)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启动基金和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六)参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七)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威海物业收费
![威海物业收费](https://img.taocdn.com/s3/m/4d34960103d8ce2f006623c4.png)
关于制定《威海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06]128号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就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独立别墅群、酒店公寓等非住宅项目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1—1.5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1—0.8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6—0.40元(服务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一)。
市区经改造后的老小区及未达到三级标准的小区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执行。
对农村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当地物业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收费标准。
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定期以正式文件公布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三、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幅度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核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一定的报酬,报酬从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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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0)《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海波2020年3月26日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鼓励业主中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对会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培训和教育,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协助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九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免费开放。
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物业服务信息资讯、为业主决策提供辅助服务等功能。
第十条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设立电子投票系统。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事项需要通过业主表决作出决定的,可以采取常规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方式。
常规表决方式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同意意见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视为表决通过;异议表决方式是指,根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反对意见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两次组织后未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三)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能完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在三个月内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委派的人员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派的人员担任召集人。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委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业主中确定。
业主委员应当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等适当方式向全体业主公开。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一名执行委员,负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委员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推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作出与业主利益相关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二)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对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和重建的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对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下列标准配置:(一)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十万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五配置,超出部分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三配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能够单独确定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位于建筑的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楼层,具备水、电、暖、通风、采光等正常使用条件,便于物业服务工作开展。
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中载明。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在楼房销售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将下列内容以图文形式向买受人明示:(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三)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四)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五)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承接查验情况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修。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自建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
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四条建立物业项目负责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业主的沟通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行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分摊公共水电费用的,具体费用分摊情况;(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岗位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业主共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用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手段。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三)擅自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五)违规披露业主信息;(六)无正当理由限制业主正常通行;(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保安员的招用、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鼓励住宅小区建设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安全防范系统,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安全防范系统数据应当向公安机关开放。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命令,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秩序,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办理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一)预收、多收的物业费;(二)业主共有资金结余;(三)物业服务用房;(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完整资料;(五)利用共有物业经营的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缴纳记录等资料;(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时应当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因维修、改造等原因确需占用和挖掘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排下实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影响。
占用和挖掘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应当事先办理许可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的,应当在占用或者施工场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或者施工的时限,并在公示的时限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