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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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
[摘要]财政体制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关乎改革的全局,为此,文章试图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背景、所带来的社会效应进行梳理,从而进一步探索继续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途径。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体制
自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基本确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进行财政分配的制度框架。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社会背景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至今,我国财政体制变迁路径大致经历了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前30年(1949年至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统收统支”为基本特征的财政体制;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前15年(1979年至1993年):经济转型时期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主要以“财政包干”为特征;第三阶段从1994年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时期。
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财政体制演变过程,大致是和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同步展开的。
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实行的是“财政包干” 的财政体制。
“财政包干”在改革开放的前期一定程度的带动了地方财政收入总量的快速增长,但是自进入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央财政受到严重削弱。
从1986年至1993年的8年时间里,中央年年出现财政赤字,赤字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而且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自1985年起逐年下降,到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只占到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2%。
另外,在这种“包干”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收支很不平衡,在地方政府负债中以中西部省份居多,东部沿海部分省份财力却很充实。
为此,为扭转这一局面,更好的发挥财政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适时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本身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考量。
二、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带来的社会效应
所谓分税制财政,就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 按税种相应地划分财权和财力的一种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本质在于通过法律合理地划分税权,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
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社会效应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仅仅从财政效益的角度来评价,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成功在于它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全国财政收入总额逐年大幅增加,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得到显著增强,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总体达到了50%左右,中央财政在实行分税制后迅速实现扭亏为盈。
对地方而言,除1994年、1995年因刚刚调整体制使得财政收入总额有所下降外,其他年份较1993年都有所上升,至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已经达到5.24万亿元,较1993年增长了1445.1%。
因而,就整体层面而言,国家财力得到了增强,中央、地方都在体制改革中有所收益,地方政府创收积极性显著提高。
其次,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的范围,基本做到“井水不犯河水”,真正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为我国的税法体系建设和财
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有利于强化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调控力度,使中央在宏观调控中处于主动地位,有利于打破“包干”财政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阻隔,对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对进一步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几点设想
当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是中央与地方在事权与财权上不完全匹配,地方财政负担过重,财力较为分散,负债日益加大。
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止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就已达到107174.91亿元,地方政府偿债的压力可见一斑。
为此,进一步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统筹区域与城乡发展,继续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提升财政体制立法层级,促进财政法治化建设
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实施的,其立法层级还属于行政法规。
而财政作为一种公共经济行为是在一国的宪政秩序和一定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所为的行为。
为此,当前我们应该提升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立法层级,运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高度,有力的将国家的财政权加以配置和规范,在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我国的财政制度,用专门的条款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权。
另外,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的监督与立法权, 细化人大预算审批的规定, 明确一切财政收支由国库集中收付,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接收人大的监督,同时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税收立法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财政税收法律体系。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合理的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基础。
为此,要通过明晰各级政府事权的方式科学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配置与其相适应的财权。
具体而言,就是按照公共物品的层次与受益范围来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
这就要求受益范围为全国的公共物品应由中央政府承担,比如国防,受益范围仅局限于地方的公共物品就由地方承担,对于部分具有外溢性很强的公共物品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
在此基础上,根据事权的大小,同时参考各项财政收入财力的大小,从而确定各项财政收入是独自归属还是共享以及共享比例。
只有这样,才能让各级政府做到收支心中有数,使事权的行使能够有充分的财政保障,才能让各级政府对政府收入取之有道,避免政府在事财失衡的情况下,出现乱摊派、乱收费等等情况。
总之,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国家经济和政治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事关重大,对其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为此,我们既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同时也要审时度势,慎重处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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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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