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南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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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南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
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南财采管[2010]4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9.03
【实施日期】2010.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南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补充通知
(南财采管〔2010〕43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南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通知》(南财采管〔2009〕16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南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但原《通知》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在运行过程中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随同项目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城区、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的《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