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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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选举制度
⽇本的选举制度
于汉道
⽇本的选举包括⾸相选举;全国众议院议员选举、参议院议员选举,地⽅议会议员选举、地⽅⾏政长官选举等。

⼀、⽇本政体特点。

⽇本实⾏责任内阁制,⾸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国家权⼒机关,是国家惟⼀的⽴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参议院议员252名。

在地⽅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选举的分类
1、⾸相选举。

⽇本⾸相,也称内阁总理⼤⾂,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

2、众议院⼤选。

众议院⼤选。

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每四年举⾏⼀次。

它是全体选民参加的直接选举,实⾏⼩选区与⽐例代表并⽴制,投票⽅式为⼀⼈两票制,即选民给⼩选区的⼀个候选⼈和⽐例选区的⼀个政党⽽不是具体的候选⼈各投1票。

、参议院⼤选。

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参议院全体的⼀半,选举⽇期在选举年的6⾄ 7⽉。

参议员选举也实⾏选
3、参议院⼤选。

区与名簿式⽐例代表制,由各政党将本党候选⼈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向选民公布候选⼈名簿。

由选民投票,⼀部分由地⽅选区选出,⼀部分按⽐例代表制选出,但只对政党投票,不对候选⼈本⼈投票。

4、统⼀地⽅选举。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的⾏政长官和地⽅议会议员的选举。

任期都为4年,可连选连任,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

统⼀地⽅选举均在每年的3⾄5⽉之间进⾏。

它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式进⾏,即每个选民有⼀个投票权,选⼀名候选⼈。

地⽅⾏政长官与地⽅议会议员分开进⾏。

三、选区的划分
选区划分为三种,即⼩选区制(选出1⼈)、中选区制(选出2到6⼈)和⼤选区制(选出6⼈以上)。

⽇本在1889~1919年间采⽤⼩选区制。

1945年后采⽤⼤选区制,将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根据地域⼈⼝⽐例,候选⼈在各区的分配从2名到14名不等。

1947年改为中选区,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各区候选⼈从3名到5名不等。

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举采取不同的选区划分办法。

众议员选举,实⾏⼩选区和⽐例选区并⽴制,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选区,选出300名众议院议员;11个⽐例选区,按⽐例代表制选出180名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定额为480名。

参议员选举实⾏的是⽐例选区与中选举区相结合的⽅式:即252名参议员中,有100名议员由全国选区按⽐例代表制产⽣,其余152名在全国47个选区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

1994年⽇本修改公职选举法,参议院的议席由252席减少到242席,每次参院改选席数为121席,其中73席由选区选出,48席按⽐例代表制选出。

四、投票。

众议员、参议员选举时,选民⼀⼈两票,给⼩(地⽅)选区的⼀个候选⼈和⽐例选区(全国选区)的⼀个政党各投1票。

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区划分有所不同。

名簿式⽐例代表制是由具有提名资格的各政党将本党候选⼈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向选民公布候选⼈名簿;由选民投票,但只对政党投票,不对候选⼈本⼈投票;各政党根据选举结果,按得票⽐例分配参议员名额;当选者按照各党提交的竞选名簿顺序确定。

五、选举管理机构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5⼈组成,由国会从年满30周岁以上、国会议员以外的选民中选择推荐,由
内阁总理⼤⾂任命,任期3年。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作。

地⽅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4⼈组成,由地⽅议会从选民中选定,任期4年。

地⽅选举管理委员会负
责都道府县等地⽅议会议员和知事的选举组织⼯作,负责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地⽅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作。

六、选举的变⾰
1925年,
年,选举只进⾏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7年后,众议员选举在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3—5名众议员。

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

参议院共设252个参议员席位,其中100名是以全国为⼀个⼤选区,统⼀选举产⽣;另外152名参议员,与众议员⼀样,即从全国的130个选区中选举产⽣。

1982年,将100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全国选区限制名簿式⽐例代表制,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不是具体的候选⼈;152名参议员由47个地⽅选区选举产⽣,每个选区按⼈⼝⽐例分配2-8名议员名额。

年,⽇本众议员选举实⾏混合代表制(即采取双票制):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选区,每个选区产⽣1名众议员;同1994年,
时将全国再分为11个⼤选区,以⽐例代表制⽅式产⽣其余的180名众议员。

选民在⼀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张投给⼩选区的某个候选⼈,另⼀张投给⼤选区中的由某个政党提出的候选⼈名单。

⼩选区以简单多数制产⽣议员,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有效总票数的六分之⼀;在⼤选区的选举中,⼀个政党只有拥有5名国会议员或拥有该⼤选区议员总数20%的议员,并在最近⼀次选举中获得2%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提出候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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