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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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公布日期】2005.12.31
•【字号】新财非税[2005]20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新财非税[2005]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总工会,各地、州、市(县)财政局、总工会,各局、公司财务处、工会: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的财政票据管理,加强我区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字[2004]65号)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会系统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会费专用收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款专用收据”。

第二条“专用票据”应按照下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和其他专用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一)基层工会在收到工会小组、工会分会等上交的会员按月交纳的会费时,向工会小组、工会分会等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会费专用收据”。

(二)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工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各级工会收取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收入时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款专用收据”,仅限于工会组织使用。

(三)各级工会及其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服务性活动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各地(州、市)、县(市)总工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工会代收代付款、上下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款结算,以及其他收付款结算仍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所需票据到同级财政或行政财务部门领购,同级财政或行政财务部门应保证工会组织票据的使用。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是“专用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

“专用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收费票据监制章”,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统一领购、发放、核销。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放、出售、销毁“专用票据”。

第四条“专用票据”的管理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领购证”(以下简称“领购证”)制度。

(一)“领购证”是各级工会组织领购“专用票据”的依据,“领购证”由自治区总工会制作、发放、管理。

(二)各级工会按隶属关系逐级申办“领购证”。

凡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的工会组织及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都必须到当地地方工会的财务部门申办“领购证”,凭“领购证”按“交旧领新”的原则领购“专用票据”。

第五条“专用票据”领购程序
(一)“专用票据”由各地(州、市)、自治区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建立分类、分户“专用票据”登记台账,及时、全面、真实地记录和汇总“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核销情况,并做好收发存量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核对,严格管理。

(二)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自治区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及自治区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凭“领购证”到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统一领购;各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负责为所属事业单位、县(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办理“领购证”及领用手续。

第六条“专用票据”使用要求
(一)领用单位领购“专用票据”后,应核验数量、起止号码,发现有缺份、少联、错号等情况,应及时退回上级工会更换。

(二)应严格按照“专用票据”格式要求和规定用途逐项填列,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应按照“专用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联一次复写。

对填错的票据,应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

(四)“专用票据”使用完后,应在封面填写使用起止日期、起止号码、收入总金额、保管和使用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使用人签章。

作废收据应保持完整,同其他存根联一同交上级工会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新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县以上工会应当配备专用的保管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保管、领销工作,接受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及上级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以上工会对已开具的“专用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

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总工会同意后,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统一审核、汇总、登记造册、盖章,报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确定销毁地点,方可销毁。

票据销毁时必须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监销,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如遇机构撤销、改组、合并及其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必须将“领购证”和未使用的“专用票据”交回上级主管工会,不得自行转让、销毁。

第十条严格“专用票据”的管理,对擅自转借、转让、销毁、丢失、改变用途等情况,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其他管理事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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