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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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
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
【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道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张道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张道瑞
【当事人-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兰孝青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兰孝青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时祯奎杨小燕兰孝青
【代理律所】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张道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在2014年与行政机关签订了《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协议),上诉人原审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事项包含在协议约定之内,故系一起履行行政协议之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在2014年与行政机关签订了《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协议),上诉人原审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事项包含在协议约定之内,故系一起履行行政协议之诉。
就行政诉讼而言,存在一个起诉时机的问题。
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才能允许司法审查。
否则,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与行政机关签订2014年协议,约定了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事项。
但在2020年8月27日,行政机关作出《公告》,主要内容为告知该片区各拆迁安置户,因已经享受过2003年安置政策,故不能重复享受2014年安置政策。
并进一步告知,如“选择章锦小区安置(2003年安置政策),视为安置行为结束。
指挥部将解除、变更与您户2014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选择在章锦片区五村整合安置房进行安置,请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17时前到章锦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材料完善,协议纠错、新增人口户型变更登记、腾空承诺书提交等
事项。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选择章锦小区安置”。
行政机关作出上述公告,从实质上看,是对2014年协议一种变更或者调整、补充。
行政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告知各拆迁安置户将不再完全按照2014年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该协议。
因部分拆迁安置户在本案一审立案之前,已经针对该公告申请了行政复议。
故关于2014年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应如何履行等法律关系,尚需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查的方式才能确定。
上诉人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之前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当属起诉时机不成熟的情形,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可在复议案件有最终结果后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切实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0:22:3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27日,章锦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公告,载明“章锦村各旅游路拆迁安置户:根据济南市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文件精神,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城中村改造、村居改造或重点工程改造,被拆迁村民只可享受一次安置。
因您户已在2003年旅游路拓宽改造时安置在章锦小区,您户不能重复享受2014年章锦片区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公告对安置房调换等问题也进行了说明。
上述公告送达后,部分安置户对该公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尚未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本案于10月13日立案,
立案前,部分安置户就公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
就本案而言,对公告提起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
而本案继续审理,不排除产生原审法院裁判结果与行政复议结果相矛盾的情况,更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张道瑞应当在复议案件有明确结果后提起诉讼。
张道瑞不服,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与一审裁定中的复议请求并不相同,《公告》中涉及的也并未全部涵盖诉讼请求中的内容,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协议履行房屋分配、过渡费支付及拨付25平生活保障用地等,属于行政协议履行纠纷。
而复议请求是要求撤销2020年8月27日的《公告》,该《公告》只是涉及到告知旅游路拆迁安置户的选择权问题,并没有列举旅游路拆迁的具体名单,所以不能认为上诉人就属于旅游路拆迁的范围,上诉人也没有单独收到该《公告》,所以行政复议结果对上诉人针对本次诉讼不具有拘束力。
故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道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71行终1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瑞。
委托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燕,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宏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国峰。
委托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章锦街道办事处章锦村
审理经过张道瑞因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第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锦村委会)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0)鲁7101行初5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27日,章锦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公告,载明“章锦村各旅游路拆迁安置户:根据济南市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文件精神,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城中村改造、村居改造或重点工程改造,被拆迁村民只可享受一次安置。
因您户已在2003年旅游路拓宽改造时安置在章锦小区,您户不能重复享受2014年章锦片区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公告对安置房调换等问题也进行了说明。
上述公告送达后,部分安置户对该公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尚未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本案于10月13日立案,立案前,部分安置户就公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
就本案而言,对公告提起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
而本案继续审理,不排除产生原审法院裁判结果与行政复议结果相矛盾的情况,更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张道瑞应当在复议案件有明确结果后提起诉讼。
张道瑞不服,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与一审裁定中的复议请求并不相同,《公告》中涉及的也并未全部涵盖诉讼请求中的内容,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协议履行房屋分配、过渡费支付及拨付25平生活保障用地等,属于行政协议履行纠纷。
而复议请求是要求撤销2020年8月27日的《公告》,该《公告》只是涉及到告知旅游路拆迁安置户的选择权问题,并没有列举旅游路拆迁的具体名单,所以不能认为上诉人就属于旅游路拆迁的范围,上诉人也没有单独收到该《公告》,所以行政复议结果对上诉人针对本次诉讼不具有拘束力。
故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2020年8月27日的《公告》并不影响行政诉讼的审理。
2020年8月27日的《公告》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章锦片区建设指挥部尚未作出最终解除2003年或者解除2014年协议的行政决定,该《公告》的行政复议结果,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也并无影响,不会出现裁判结果与行政复议最终结果相矛盾的情况。
结合本案,一审法院以“部分安置户就公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就本案而言,对公告提起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审理,而案件继续审理,不排除产生本院裁判结果与上述行政诉讼最终结果相矛盾的情况,原告应当在复议案件有明确结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高新管委会未予答辩。
章锦村委会未提交陈述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制作电子卷宗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在2014年与行政机关签订了《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协议),上诉人原审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事项包含在协议约定之内,故系一起履行行政协议之诉。
就行政诉讼而言,存在一个起诉时机的问题。
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才能允许司法审查。
否则,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与行政机关签订2014年协议,约定了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事项。
但在2020年8月27日,行政机关作出《公告》,主要内容为告知该片区各拆迁安置户,因已经享受过2003年安置政策,故不能重复享受2014年安置政策。
并进一步告知,如“选择章锦小区安置(2003年安置政策),视为安置行为结束。
指挥部将解除、变更与您户2014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选择在章锦片区五村整合安置房进行安置,请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17时前到章锦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材料完善,协议纠错、新增人口户型变更登记、腾空承诺书提交等事项。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选择章锦小区安置”。
行政机关作出上述公告,从实质上看,是对2014年协议一种变更或者调整、补充。
行政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告知各拆迁安置户将不再完全按照2014年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该协议。
因部分拆迁安置户在本案一审立案之前,已经针对该公告申请了行政复议。
故关于2014年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应如何履行等法律关系,尚需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查的方式才能确定。
上诉人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之前
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当属起诉时机不成熟的情形,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可在复议案件有最终结果后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切实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宁
审判员庞伟杰
审判员杨晓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燕
书记员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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