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招投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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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招投标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行业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
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药产品、医疗器械、药品等招投标活动,包括采购、供应、研发等领域。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药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医药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等组织进行。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评标标
准等内容,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
格要求等,并应当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资格,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便于
查阅和监督。
第三章投标和中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信誉等
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并保证内容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药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