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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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举报,是指企业员工或其他知情人对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明确举报范围、举报渠道、举报处理程序和奖励措施,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范围包括:
(一)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瞒报、谎报或者迟报行为;
(四)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第五条员工发现下列安全生产问题,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一)发现事故隐患;
(二)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三章举报渠道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包括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对属于政府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
(三)对不属于企业或政府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四章奖励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效举报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处理举报事项时,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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