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易胜华律师: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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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易胜华律师: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全攻略
刑事辩护全攻略会见篇
一、概述
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是刑事辩护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会见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与配合,最终会对辩护的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1会见的目的
(1)赢得在押当事人的信任;
(2)了解案件细节,获取新的有利(或不利)信息;
(3)树立在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信心。
在每一次会见中,尽可能实现上述会见目的。
2羁押场所介绍
办案单位会根据在押当事人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等
因素,确定其羁押场所。
羁押场所一般位于城市边缘或郊区。
少数老旧看守所可能处于城市的中心地带。
由于看守所的特殊性质,地图上一般不标注看守所位置。
大多数当事人被关押于该案侦查机关所在的区、县看守所。
有些城市的区、县一级不设看守所,在押人员统一由市级看守所关押。
部分特殊案件,办案单位基于保密的原因,将当事人关押于军队看守所或军事监狱。
部分羁押场所会给在押人员安排一定的劳动任务。
异地关押的情形:1、有些看守所不具备关押女犯条件,因此借用外地看守所关押;2、有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关押在外地看守所,办案单位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串供,或者以此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施加心理压力;3、部分在押人员因疾病等原因,关押于监狱医院。
3 在押当事人的分类
初犯与惯犯
初犯缺少应对办案人员的经验和法律知识,没有羁押场所的生存经历,心理处于焦虑、恐惧的状态,对律师的依赖性较强。
惯犯由于“几进宫”,法律知识、司法体验相对较多,希望律师按照其经验和思路开展辩护工作,甚至可能要求律师为其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高素质与低素质
以文化水平、人生经历、个人教养等方面来区分,在押当事人可分为高素质与低素质。
高素质的在押当事人大多为财产型犯罪,理性、冷静,能与律师进行良好沟通。
但也有少数人刚愎自用,对律师缺乏理解和尊重。
部分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心理素质较差。
低素质的在押当事人大多为暴力型犯罪,感性、易冲动,会见时应以平实、浅显的话语进行沟通,加强感情的交流。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校)
对于未成年在押当事人,会见时应注重其心理特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与办案单位和羁押场所进行必要的交涉。
4 “会见难”的现状及破解
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会见难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具体表现有:
(1)律师会见室太少,律师会见要排队等候;
朝阳区看守所外排队等候的律师
(2)“三类案件”实质上只能在侦查阶段接近尾声的时候,才允许律师会见;
(3)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以涉嫌“三类案件”为由,阻挠律师会见;
(4)办案单位为阻挠律师会见,不将当事人投入看守所,而是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即使是关押于看守所的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仍然给看守所下通知,禁止律师在未得到办案人员同意的情形下会见,等等。
我们认为,除“三类案件”外,侦查机关阻挠律师的正常会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明办案单位对该案的重视,同时也能说明,该案的侦查工作并不是特别顺利,现有证据尚未达到侦查机关比较自信的程度。
律师在会见申请遭到办案单位拒绝、借故拖延的情形下,应当毫不气馁、理直气壮,继续提出申请,依法力争,宣示决心。
律师的
努力,会对侦查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避免其为所欲为,有其他侵害在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律师坚持不懈地提出申请,也能对办案单位的侦查步骤、侦查思路形成一定的干扰。
即使会见未能得到批准,也能够为此后的辩护工作带来无形的有利效果。
委托人一般都是以工作结果来考评律师的工作能力。
律师长时间未能会见在押当事人,会使得委托人对律师产生怀疑。
所以,在未能及时获准会见的情形下,律师应不放弃会见的努力,并将这种努力的隐形效果告知委托人,取得其理解。
如果出现办案单位阻挠律师会见的情形,律师除了与承办人沟通之外,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领导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部门(即之前的监所检察部门)反映。
根据我们的经验,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投诉,比较有效果。
当然,争取会见权利的过程中,要注意分寸和策略。
既要争取实现安排会见的效果,又要避免过于激烈的抗争可能给案件以及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下面,笔者分别从会见前、会见中、会见后三个方面全面梳理刑事案件会见攻略,力求实现“一文在手,会见不愁”的效果。
二、会见前
1手续准备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只需要“三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但有些羁押场所可能有相应的“土政策”,接待律师的窗口民警有可能吹毛求疵。
“土政策”显然是违法的,但会见时间紧迫,同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大多数时候律师不必为此大动干戈。
会见之前,对羁押场所的“土政策”应有所了解和准备。
以下是常见情况:
△准备律师证复印件,并检查复印件的年审章及年审日期是否清晰;
△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委托人是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其他关系的,需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些地方需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及辖区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介绍信。
核对罪名、当事人姓名是否一致,介绍信落款日期为会见当天;
△须侦查机关同意才能会见的“三类案件”,侦查机关同意律师会见的文书;申请再审案件,监狱狱政部门同意律师会见的文书;
△有些羁押场所需要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例如:刑拘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等等。
如委托人有这些材料,则尽量让其提供,避免会见时与羁押场所发生争议。
2资料准备
(1)相关罪名、同类案件的资料查询,以便会见时能够有充足的
话题,与当事人展开交流、分析;
(2)本案的背景资料、当事人的背景资料,了解案件影响力以及当事人的经历与性格;
(3)本案现有的证据及事实梳理,如已经阅卷,则制作阅卷笔录,提炼疑点,制作会见提纲;
(4)羁押场所地点、工作电话查询,致电了解会见时间、手续要求,或通过当地律师打听有关情况。
3注意事项
(1)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会见手续相对简便,而很多羁押场所硬件设施没有跟上,律师会见室比较少,以至于律师会见难。
为了避免耽误时间,建议律师提前到羁押场所排队等候;
(2)致电委托人,告知会见安排,询问是否有需要转达的事项;
(3)尤其重要的是:委托合同中应约定会见次数,避免案件周期
过长的情形下,委托人要求无限次数的不必要会见,影响律师的其他工作,损害双方的合作关系;
(4)在律师会见方面,各羁押场所政策差异极大的是:在押当事人解除之前委托的律师,委托了新的律师。
尤其是之前委托的律师已经有两人,新接手的律师如何办理会见手续?法律、司法解释并无详细规定,因此各羁押场所的要求五花八门。
遇到这种情形,律师一定要事先打听清楚,避免扯皮。
三、会见中
律师与在押当事人的会见,犹如“相亲”,相互的信任与配合非常重要。
同时,羁押场所是国家的要害部门,司法工作的严肃性也对律师会见有严格要求。
为此,我们归纳出会见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1“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第一,严格遵守羁押场所关于律师会见的
各项规定
除了对会见手续的特别要求之外,各个羁押场所对律师会见,可能还有一些“土政策”。
例如:安检、存包、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会见室等等。
律师应当给予理解,并严格遵守。
即使某些羁押场所的管理比较宽松,律师在会见中也应严格自律。
例如,在会见过程中尽可能不要接打电话。
如果是必须即刻接听的重要电话,也应走出会见室接打,避免引起羁押场所工作人员的误会和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拒绝在押当事人及其亲友提出的各
项违法要求
当事人及其亲友在律师会见前及会见中,难免会提出一些要求。
这些要求是否可以接受,律师应根据法律、执业纪律做出快速判断。
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例如,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要求借用律师手机,律师应当拒绝。
拒绝的方式应当是委婉而坚决的,并详细说明拒绝的理由和如果接受此项要求,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或其亲友坚持要求律师做出违法行为,并以解除委托关系威胁,律师可以同意解除委托关系,并告知:其他律师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要求。
第三,不与羁押场所工作人员发生激烈对
抗
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立场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差异,与羁押场所或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一些纠纷。
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角度,律师应当和他们展开一些交涉,但应有所节制。
激烈的对抗可能不会对律师本人造成损害,但是有可能会影响到在押当事人的处境和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八项注意
第一,态度温和,目光柔和,用语和善。
根据我们的观察,除“几进宫”的惯犯外,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的心理状态与其被关押之前相比,会有非常明显的差异。
尤其是此前生活条件优越、文化素质和职位较高的在押人员,羁押后的遭遇与羁押前差距巨大,因此心理落差也更大。
这种心理落差,具体表现在其思维方式和情绪波动上。
羁押场所的封闭环境与信息渠道堵塞,必然导致在押人员的“信息缺氧”、“情感缺氧”。
处于“缺氧”状态下的当事人,其判断力、自控力与非关押时完全不同。
因此,律师会见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输氧”。
通过会见中的信息交流、情感抚慰,尽量使在押当事人的各项心理指标恢复到正常状态。
如果律师会见时态度高冷、目光锐利、用语尖刻,当事人很难建立起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
第二,既要耐心倾听,又要把握话语的主
动权。
在见到律师之前,在押当事人可能已经憋了很多的话,会见中律师如果听得不耐烦,会伤害到当事人脆弱的心灵。
但是,当事人的叙述很有可能天马行空,滔滔不绝,抓不住重点,影响会见的效果。
律师在认真倾听的时候,可以适时温和地打断,告知会见时间的安排,向当事人建议:律师先了解重要情况之后,再由其详细陈述。
第三,主动传递亲友对其的关心和信任,
报喜不报忧。
在押当事人最担心遭到家人的抛弃。
无论其被关押后家里发生了什么变故,律师在会见中都应有善意的隐瞒和虚构,主动传递积极的信息,不宜将家庭的不利消息如实相告。
即使在押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家中的真实情况,律师也应轻描淡写,化解其焦虑的心态。
第四,了解其身体状况,为取保候审预热。
虽然在当前取保候审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是形势也在逐步好转,律师不应放弃努力。
在押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是取保候审成功的硬招,但有些在押人员为了避免亲友担心,极力在律师面前表示身体健康,吃嘛嘛香。
律师会见中不要被表象迷惑,应刨根问底,详细了解其身体状况,并解释关注其身体状况的原因,以便得出真实的结论。
第五,了解其权益保障情况,必要时展开
交涉。
在押当事人在办案单位提审过程中有可能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律师在会见中应尽早掌握这些情况,作为今后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在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同监室人员的欺凌和虐待,律师也应及时向羁押场所及检察机关提出。
第六,提示其在审讯中及关押期间的注意
事项。
律师在会见中,应向在押当事人详细询问办案单位的提审时间、提审次数、提审内容、提审过程等,以便分析办案单位的侦查方向、指控思路。
同时,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仔细、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对于书写错误、表述模糊甚至可能存在歧义的笔录,有权要求办案人员修改,如果办案人员不同意修改,当事人有权拒绝签字。
同时,律师应向当事人告知羁押场所的生活法则,尤其当事人是初犯、未成年人时,应提示其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与同监室人员友好相处,不要发生冲突,雪上加霜,影响到自身案件的处理。
第七,不要与在押当事人争论。
由于知识、经验、角度的不同,律师在会见中难免出现不同意在押当事人陈述内容的情形。
有些时候,律师甚至能够感觉到当事人在隐瞒、编造一些重要事实,导致律师无法掌握案件的真相,辩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有些时候,在辩护思路、辩护策略方面,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有可能存在严重的分歧。
在这种情形下,律师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身份是法律服务者,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当事人的家长、老师。
律师可以耐心引导、启发、规劝当事人,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当事人自己。
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
当事人并不因身陷囹圄,而必须采纳律师的观点,接受律师的训斥。
第八,会见结束时,应给当事人意犹未尽、
恋恋不舍的感觉。
在会见中,有些律师觉得所有该说的都说了,尤其是多次会见的情形下,每次会见都是炒剩饭,意义不大。
有些律师同时要会见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所以结束会见的时候,显得有些魂不守舍、迫不及待。
甚至羁押场所民警还没带走当事人,有的律师就已经离开会见室了。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努力做到善始善终,保持整个会见过程的完美。
如果在看守所收监时间之前结束会见,也尽量让当事人觉得律师紧接着还是要为他的事情,去见办案民警、去取证等等。
有的律师如实相告:“我们早点结束,等会我还要见另一个当事人”,这样多多少少会令当事人不快。
我们在会见中,要避免直来直去,多考虑客户的体验。
2会见的一般流程(附:部分例句)
第一步:问候
A、初次会见:“你好,你是XXX吗?”
B、多次会见:“这段时间还好吧?看上去气色还不错呢。
”
会见中对在押当事人的称谓,有些律师按照办案单位的做法,直呼其名。
也有律师以“老X”、“小X”“X先生”、“X女士”称呼
当事人。
我们认为,如果律师与当事人之前就认识,可以继续保持以前的称呼,不要因为当事人的境遇发生变化,而改变对他的称呼。
如果双方之前并不认识,那么对当事人直呼其名就不太礼貌,也把律师划入了办案单位一方阵营。
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当事人都是无罪的。
因此我们建议,对当事人的称呼,沿用其被关押之前大家对他的称呼,例如X总、X局长。
对于那些非官亦非商的当事人,处理原则也是如此,不因其被关押而改变。
在我们确定称呼之前,也可以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见,以免引起不快。
我们对一个人的称呼,在很多时候表明了我们对他的态度,以及双方交往中的地位。
当事人在特殊的环境下会变得更加敏感,律师在会见时应当注意这些细节。
第二步:破冰
A、初次会见:介绍自己,以及接受谁的委托。
当事人大多对律师本人缺乏了解,所以有必要做进一步介绍。
例句: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胜华律师,是盈科刑事部的主任,专门做刑事案件的。
我做律师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你这种类型的案件,我们之前也办理过多起,效果还不错。
我们盈科有几
千名律师,在全国有三十多家分所,我同时还是盈科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负责盈科体系全国的刑事业务。
以上介绍还嫌过于正式、生硬,为了迅速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我们可以介绍承接委托的过程。
例句:我是接受你爱人XX的委托,来会见你的。
你爱人是通过她的一位朋友XX介绍,找到我的。
我和XX也是多年的好朋友了。
在来之前,我和你的爱人聊过好几次。
你爱人为你的事情非常着急,每次聊着聊着就哭。
我跟她也说了,你这事没什么的,让她别担心。
她这会儿就在看守所大门外面等着呢。
初次会见,破冰非常重要。
律师要通过自我介绍,让当事人信赖律师的专业能力,同时,通过委托人的因素产生“信任传递”,即:我相信我的爱人,她委托的人,我也相信。
B、多次会见:介绍自上次会见至今的案件进展、外界情况、律师工作,了解在此期间办案单位是否提审,有无新的变化。
例句:上次会见之后,办案单位来提审过吗?几次?问了些什么内容?你怎么回答的?笔录认真检查了吗?……上次会见之后,我们就你取保候审的事情,向办案单位提交的申请,也当面和办案人员沟通过,他们表示要研究一下,请示领导,我们会继续跟进。
有时,在押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带话给律师要求会见。
这种情形下,律师需要说明自己何时得到其要求会见的消息,并主动询问其要求会见的目的。
第三步:进入正题
在问候、破冰之后,律师开始按照之前准备的会见提纲,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了解、核实与案件有关的程序和实体要素。
程序要素包括:是否同意委托本律师?如何到案?除当事人外,是否还有其他人归案?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认真阅读了讯问笔录再签字?
会见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到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此,律师应仔细了解,认真分析,为当事人权衡利弊。
对于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律师应就控告投诉的事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在阅卷之前的会见中,律师需要提前知道与案件有关的实体要素:当事人是如何向侦查人员陈述的?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其他哪些证据?涉案事情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结果)?在办案单位相关证据尚未完全固定的时候,律师如果发现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应当提醒当事人,在侦查人员下一次的讯问中,主动加以强化和突出。
阅卷之后的会见,工作量相对较大。
控方绝大部分证据已经浮出水面,对于案件的前景,律师应当有所预估。
在会见中,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当事人展开充分交流:
第一,全案的证据概况。
现有证据对于指控罪名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间是否存在冲突?
第二,单项证据的进一步核实。
案卷中的客观证据(书证、物证等)是否真实?主观证据(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是否真实、全面?
第三,是否遗漏了证明罪轻、无罪的证据?补充此类证据的线索或途径?
第四,案件的定性是否存在不同意见?
第五,陈述律师的辩护策略,征求当事人意见。
开庭之前对当事人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在开庭之前的会见是律师的初次会见,除了以上事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庭审流程的讲解与演练。
对于初犯而言,律师在庭审之前的会见中讲解庭审流程,能够消解当事人的恐慌心理,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律师也应当知道当事人在庭审中会如何表述,以免措手不及,影响辩护效果。
第二,指导当事人的庭审风格、庭审原则,告知当事人意外事件的应对。
有些当事人在庭审中容易冲动,还有些当事人在发言的时候喋喋不休,律师应当结合自己的经验、案件的性质、司法人员的性格等要素,为当事人提供指引。
第三,辩护方案的最终确定。
有些时候,当事人与律师在辩护方式、辩护策略上存在分歧,庭审前的会见是双方最后的沟通机会。
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坦诚的交流,确定最终的辩护方案。
庭审之后的会见,经常被律师忽略。
我们认为,如果时间充足,并且案件有可能再次开庭,庭审之后律师应当及时与当事人会见,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和抚慰。
会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当事人表现的评价。
很多当事人对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现心里没底,需要得到律师的评价。
无论当事人的表现如何,律师都应给予正面的肯定,对于存在问题的部分,给予委婉的建议。
第二,庭审的复盘。
重新梳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给当事人讲解其中的门道。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预估案件的走向,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第四,查遗补缺。
根据庭审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对证据和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
第五,根据庭审情况,与当事人商议,对辩护方案做进一步加强或调整。
第四步:结束会见
会见结束的时候,有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以结束会见后,马上就要为该案开展工作,作为结束会见的理由,避免引起当事人的不快;
第二,提示当事人签署委托书、会见笔录等一系列文件。
有些地方要求当事人签名的同时加盖手印。
第三,了解当事人有无其他生活方面的需求。
第四,告知下次会见的大概时间,以便当事人有所期待。
第五,在下次会见之前的时间段里,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3会见中的常见问题应对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有一些常见的问题,我们分析如下,并提供参考建议:
Question 1:聘请你做律师,我们家花
了多少钱?
分析:提出这种问题的当事人,大多分为两种类型:勤俭节约型,平时就非常节省,所以对律师费比较在意;前途悲观型,认为自己的案件很难出现有利的变化,担心亲友为此花费了冤枉钱。
如果律师费超出其心理预期,很可能导致出现解除委托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大多不清楚律师收费的行情,这样的问题不宜直接回答,但是也不能拒绝回答。
参考答案:这个案子是朋友推荐我来为你辩护的,看在朋友的交情上,没怎么收费。
钱是交到所里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我找律所财务了解一下,下次会见的时候再告诉你吧。
如果下次会见的时候,当事人仍然提起律师费话题,那就意味着:上次会见的效果不好,当事人非常在意律师费的问题。
律师可以稍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