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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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7
•【字号】穗建质〔2014〕158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强建筑
施工竹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4〕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3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10号)和《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等,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竹脚手架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二、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和未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街道社区范围内工程,禁止使用竹脚手架;未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村镇范围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对使用竹脚手架应从严管理。
三、严禁采用单排竹脚手架,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9m;严禁受力杆件钢竹、木竹混用;竹脚手架不得作为模板支撑架,不得作为结构受力架体使用。
四、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竹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需包括基础做法与要求、架体的平面立面剖面图、连墙件的布置图、架体搭设和拆除的程序和方法、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应急预案等,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五、对于由镇监管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使用竹脚手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向镇相关监管部门领取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时,提交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六、竹脚手架搭设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竹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由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结构工程竹脚手架只允许一层作业;装饰工程竹脚手架可两层同时作业;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工程的巡查,对使用竹脚手架的行为严肃查处。
镇相应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竹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
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