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现代农业_微观组织重构与宏观环境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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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学术交流Aug ,2010总第197期第8期Academic Exchange Serial No.197No.8[收稿日期]
2010-01-27[作者简介]关立新(196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从事理论经济学研究。
发展现代农业:微观组织重构与宏观环境培育
关立新1,林冬冬
2(1.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76;2.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6)
[摘要]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农业由原来单纯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正在向产前、产后等
产业部门发展,
农业主体的经营方式由单纯承担农产品供给功能和为工业部门提供原料的产业部门在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方向迈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结构由单纯在种养业内部,向产前、
产后等涉农行业内部以及非农产业门类转移,以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为
主要内容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获得了持续提升。
因此,我国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
的转轨进程中面临两大基本任务:一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嵌入农村社群自组织微观治理结构,构
建农村资本和劳动间利益一体化的契约机制;二是在宏观上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
设,
推动现代农业产业上、下游之间的整合及产业间横向协同。
[关键词]发展现代农业;微观组织重构;宏观环境培育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0-8284(2010)08-0083-06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在漫长的农耕文化发展历程上所诞生的原始农业、古代农业、近代农业等数种类型的农业模式,
都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结果,不同农业形态的形成都是对其之前农业发展范式的扬弃。
在现代经济背景下,
由于植入大量的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条件,现代农业不仅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各阶段并紧密相关的产业体系,而且其运行基础已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支撑产业体系发展的要素资源等
也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并且更强调经营理念的革新和经营方式的创新。
目前,发达国家大多相继完成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并基于所在国资源禀赋条件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现代农业发展路径,兴起众多新兴产业形态,如现代生物能源产业、现代医药工业,以及全球生物肥料、动物疫苗等产业。
此外,现代农业的休闲观光、生态美化等功能也方兴未艾,并且催生了假日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新型农业形态。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呈现了巨大变化:一是由原来单纯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向产前、
产后等产业部门快速推进;二是农业主体的经营方式由单纯承担农产品供给功能和为工业部门提供原料的产业部门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方向迈进;三是在产业结构急剧演进过程中,农村劳动力
的就业结构出现历史性分野,由单纯在种养业内部,向产前、产后等涉农行业内部以及非农产业门类转移;四是农业科技的贡献率快速提升,以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获得了持续提升,为我国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作好了积极铺垫。
因此,基于土地碎块化特征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创新,以及由此产生的现代农业发展主体的宏观环境培育,我国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轨进程中面临两大基本任务:一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
嵌入农村社群自组织微观治理结构,
亦即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农村资本和劳动间利益一体化的契约机制,并使其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的主流模式;二是在宏观上稳步推进以要素投入、市场激励、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为基本内容的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现代农业产业上、下游之间
的整合及产业间横向协同。
二、现代农业的微观组织重构
众所周知,农业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根本要求,也是其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是一个农业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1.41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
目前,我国2.49亿农户中户均耕地为7.3亩,只相当于美国的1/400;因为分配承包地要肥瘦搭配,远近结合,每户耕地又被分成若干块。
这种小规模分散生产增加了我国发展农业集约化经营的难度。
显然只有土地规模性经营,农地才能向农户集中,才能实现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农业的品质、土地产出率才能逐步得到提高。
但是,现实中最大的问题是土地到底向“谁”集中流转才能实现规模经营。
目前,很多地方把耕地向农业企业流转,以此推动农业规模经营。
然而,由于农业公司内部农民和公司资本方难以形成内在利益一致化的契约机制,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无论是龙头企业直接介入,还是其他“公司制”农业主体均不适宜进入农业产中阶段。
另外,农业产业是高风险产业,当前破产机制的不健全也是这种模式难以推广的重要原因:这样的企业一旦破产,地方政府不可能不启动救济程序,帮助这些农民拿回失去的经营权。
这就为这种企业中某些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利用这个“事后救助预期”,使一些原本可以好好经营的企业陷入故意破产的境地。
在其他配套政策尚未构建完备的现实约束下,如果耕地大量地向农业企业流转,必然推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入城市,势必使农村问题迅速变成城市问题,城市失业问题在资本深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将面临更为艰难的抉择。
所以,我国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在家庭联产经营基础上建立起具有良好参与基础的社群自组织治理模式。
从经济学视角度来看,自我实施契约将大大减少整个改革的交易费用,同时又能充分调动社群自组织内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及对市场风险的感知和规避意识。
这样的机制不仅可以使农业内部自组织性质的社群组织具有完全的市场主体能力,而且又能为农业寻求尽可能的产业剩余。
因此,建立具有良好参与基础的社群自组织治理模式,需要恢复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需要在乡村地区实施以社会保障综合配套为中心的改革,形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使农民消弭进城的后顾之忧。
第一,大力发展企业化经营农户。
小规模农户在我国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中占绝大比重,没有这些小规模农户的企业化,我国农业企业化无从谈起。
但是,在短时期内把2.45亿小规模农户改造为企业组织并实现农户组织形式企业化绝无可能,而推行农户经营行为的企业化却具有较大可能性。
通过推行农户经营行为企业化,使传统经营农户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农户。
我国的实践表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在农户现有生产要素规模和水平基础上将小规模农户纳入到大规模生产经营体系中来,使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进行专业化、商品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因而是培育企业化经营农户的有效途径。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要完善和规范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
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实现农户和市场的有效对接,而小规模农户自身难以完全实现这种对接,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中介组织,形成以中介组织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二是要在产业化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科学的联结形式。
要以契约关系和参股关系为主要方式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组织连接形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凡具备条件的应鼓励通过参股方式,建立起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给予引导与扶持。
第二,大力发展农业准企业。
所谓农业准企业,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企业经营行为和组织特征的农业微观经营组织。
主要包括:1)农业大户。
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村“能人”为主体,通过一定的生产要素积累和集中,形成农业生产、加工、购销以及涉农服务等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农户。
2)农户联合经营和合作经营组织。
前者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实行多个农户共同作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及涉农服务的经营联合体。
后者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入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及涉农服务的经营联合体。
3)紧密型“公司+农户”组织。
这种紧密型经营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特征,属于准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
4)农民合作社。
在国外尤其发达国家,一般把农民合作社界定为企业范畴,如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
从我国实践来看,大多数合作社规模不大,组织形式不规范,功能不健全,因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
大力发展农业准企业,除了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外,还要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社等。
首先,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并促进其进一步创新。
1)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通过登记注册,使其具备法人资格,在享受一般农业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给其更优惠的政策;2)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引入现代生产要素;3)有关部门应在市场信息收集、市场进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为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提供服务;4)要引导农业大户打破血缘关系,形成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内部组织方式,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发展成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
要引导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等形式,进行规范化改造,发展成联户型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
其次,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并加以规范。
1)加强政策扶持,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社。
要突破地域界限,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
政府部门要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并在技术和信息提供、人才培养、社与社之间合作等方面提供服务;2)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机制。
要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科学的管理机制及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等;3)促进有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联合。
通过政策引导与扶持,促进一些内部组织与管理比较规范、功能比较完善、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走联合的道路。
第三,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企业。
各类农业企业主要包括:1)农业公司。
是指主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加工、购销以及涉农服务的公司企业。
其中,对农户生产经营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各种企业便是通常讲的龙头企业。
2)家庭农场。
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一定规模,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运用现代化经营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的企业化经营组织。
要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企业。
首先,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创办、发展等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同时,要为企业信息搜集、市场开拓、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提供服务。
要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国外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其次,要引导企业建立起明晰的产权结构和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并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再次,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以走进一步联合的道路,采取多种形式组建企业集团,政府有关部门要作好引导、扶持工作。
三、现代农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优化
当前,来自宏观环境的诸多矛盾严重制约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比如农业投入不足与农村要素外流的矛盾;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由于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市场激励不足,很多地区的农产品流通不畅,没有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真正推动作用,不能形成要素的聚集效应等。
因此,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着优化宏观环境的任务,而推进以要素投入、市场流通体系与市场激励、新型农民培育和农业技术创新为基本内容的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则是构建现代农业宏观发展环境的关键。
只有在此基础上,依据区域农业资源禀赋条件,才能推进产业创新,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上、下游之间的整合及产业间横向协同,培育有机衔接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从而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1.推进以要素投入、市场流通体系与市场激励机制建设。
农产品流通体系是与农产品流通相关的各个要素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现行农产品流通体系是由国家统购统销的流通体系经过市场化改革逐步演变形成的,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农产品流通主体规模小、交易成本高。
当前农产品流通最主要的一种形态是农户直接进入产地批发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商直接交易。
这种方式使农户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入或退出市场,但效率低下。
因为农户直接作为交易主体,规模小而为数众多,从而增加了交易的次数和交易成功的难度,增大了交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农户的市场风险。
(2)基础设施条件差且交易方式落后。
由于投资少、效益低,目前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仍是露天市场,有的甚至地面都没有全部硬化。
市场配套设施更不完备,仓储、制冷等基本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据商务部调查,目前我国农业市场实行连锁经营的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比重不足10%;9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对手交易销售;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仅有9.23%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或部分采用了电子商务交易技术。
(3)信息体系建设滞后、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农产品流通产销脱节。
农户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不能充分掌握农产品流通中的全部信息,更不可能根据这些信息安排生产,只能被动听从经销商或中间商的安排,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成为风险承担者。
另外,农产品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完
整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交易法,对发展较为迅速、数量和规模庞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未制定相关“农产品市场法”。
现行的许多市场规则又残缺不全,有些甚至相互矛盾,从而造成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削弱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由于缺乏有效的农产品市场交易规则,加之农产品市场参与主体众多,成分复杂,市场秩序混乱,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产品流通。
(4)农产品直销过程中农户收益低。
我国特有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是农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
农民直接面对消费者,减少了流通中间环节,销售收益可以及时兑现。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在流通过程中产品缺乏加工、保鲜、包装等物流技术处理,商品的附加价值较低;二是流通半径极其有限,农户难以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寻找可出更高价格的需求者;三是由于这种农产品流通方式的流通量和销售量都很少,致使单位商品的运输成本、销售时间成本等交易成本很高。
(5)农产品流通效率低。
如果从农户到消费者的整个流通链条看,上述大多数流通模式都要经过农户—产地市场—运输商—销地市场—零售商—消费者这样一系列环节,流通环节多,流通时间长。
由于农产品中很重要的一类产品是生鲜农产品,包括从农户田间、果园、苗圃采摘的蔬菜、水果、鲜花和未经加工或虽经初加工并未改变其化学性质的家禽、肉制品、水产品等。
而在多环节、多主体的流通渠道链条上,现有的物流保鲜手段都无法适应这类农产品的鲜销要求,直接影响到了生鲜农产品流通的经济效益和农户的经济利益。
此外,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管理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低,也导致渠道效率较低。
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粮价大幅上涨,全球农产品市场进入后低价时代,流通的成本在小农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对接中是一个比较大的因素。
在我国农产品商品销售价格里,有一半左右的价格是消耗在了流通成本上,而这种比例比欧洲要高出两倍以上。
如何在后低价时代维护农民利益,构建新型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是切实可行的途径。
第一,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首先,要使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设施全面升级,改善交易条件。
对于传统、初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交易棚厅、水电路配套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和物流配送等设施的建设;对于相对规范的、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加强提升市场的农产品标准化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发布系统以及电子结算系统等的建设;对于新建或欲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以高起点为标准做好规划,避免后续发展出现硬件设施落后等问题。
其次,要不断寻求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的创新。
短期内,新兴的拍卖等方式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大规模推广还面临很多问题。
但是从长远发展看,为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应积极寻求交易方式的创新。
第二,培育农产品流通主体。
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增强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获取市场信息、参与市场谈判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可以采用“合作社控股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这种模式确保了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利益的一致性。
在专业合作社实力壮大的同时,要注重合作社这类专业中介组织机制的创新,可以通过规范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来保证其与农户的根本利益一致,如可考虑实行股份制,每个入会的农户按照一定标准持有股份,由股东大会定期选举董事会。
在董事会中,农民可以农产品生产大户或联合的方式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应确保农户占有较大比例。
引导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与生产基地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完善“订单农业”。
第三,整合农产品流通渠道。
农产品流通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产品物流配送环节。
对于有些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可以建立以物流中心或物流基地为核心的流通渠道整合体系,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基地或物流中心完成流通渠道的系统整合。
对于生鲜农产品而言,还应通过构建加工物流一体化的物流中心实现农产品的快速高效配送,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以确保农产品的新鲜度与质量。
物流中心一般具有较大的规模与物流能力,可以同时为多个上游环节及下游环节提供物流服务,所以通过物流中心联结供应链上下游环节,能够大大提高农产品物流配送效率。
第四,完善农业市场信息体系。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强化科学分析,健全发布制度,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数据可靠、分析准确、发布权威的农业信息体系。
首先,要建立快速、准确、有效的农产品信息传播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通过电子屏幕、电话语音信箱以及建立网站和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每天向社会发布信息;其次,应组建专门的信息中介组织,从事农产品短期、中期、长期市场信息分析预测工作,适时向农民
发布准确而实用的信息;最后,应建立有效的农村信息市场监控机制,识别真假信息,防止农户受虚假信息的误导。
第五,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政府要加强对大宗农产品、重点企业及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并及时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形成权威判断和意见,充分合理运用进出口配额、库存储备、关税等宏观调控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产品流通的效率。
在认真总结我国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立法工作,清理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规范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行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
尽快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产品公平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使农产品流通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2.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机制从农民主导向政府主导的转变,政府加大了对农村水、路、气、电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村教育、医疗和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科学化程度低的瓶颈。
为此可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建设奠定基础:一是加强农田水利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如加快实施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以及退耕还林等生态重点工程建设等。
二是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农产品流通和检验检测设施建设。
继续增加农村“六小工程”的投资规模,注重发挥期货市场的引导作用,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
三是提高金融部门的支持力度,健全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作为贷款担保资金,确保银行贷款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健全完善国家、集体、农民和社会各界相结合的多渠道农业投资体系,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民间投资给予优惠和鼓励,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加快建设我国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在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农民最大的问题是面对强大的自然灾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农业自然灾害成为影响农民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由于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不仅仅是农民负担的一种私人成本,也是一种“社会成本”。
但是,政府财力有限、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源有限,农民的实际补偿水平与受灾损失程度往往不成比例。
所以,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单独依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应根据灾前、灾中和灾后的不同情况,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综合管理防范体系。
一方面,建立复合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灾害预防制度。
针对同时发生的不同自然灾害进行同步监测和预警的立体交叉型系统,对自然灾害进行早期预报,提早防范;与此配套,建立灾害预防及救助准备制度,包括灾害预防及救助组织的建立与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度,灾害监测、预报、灾情发布制度,灾害预防及救助物资、器材的储备及检查制度等。
另一方面,建立综合性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及应对救助制度。
对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通过整合后的组织和社会协作,对灾害进行全过程管理;与此配套,在灾民安置方面,采取政府集中安置与投亲靠友相结合、临时安置与永久安置相联系的方法;在灾民补救方面,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募捐、亲友资助与保险赔付相结合的办法化解风险。
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组织系统,是一个包括政府的专业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农民互助组织等在内的立体化管理体系。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为主体、农民适当负担的农业保险体系,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快生产引导、技术支持、职业教育、劳动力转移等措施的落实,可为促进农民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
只有逐步构建和完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使农民基本生存得以保障、生活水平得以提高、个人发展得以促进,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财产安全,释放农业风险管理的外溢效应,实现风险分散的公平与效率,最终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与进步。
一是着力完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下,以制定单独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法》为核心,以农民为本位,尊重自然规律,建设科学、完备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
尤其要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重点发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要注重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差异性,各地因地制宜,根据抗风险能力的不同和地区、保险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保险手段。
另外,还应当设计和开发符合当地农业风险和保障需要的保险产品,尝试研发新险种,建立农业保险补偿基金、再保险基金、互助保险基金和巨灾损失基金等。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
可以考虑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构建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互助合作为原则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村五保户集中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