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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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迟延履⾏利息的基数
关于迟延履⾏债务的确定问题
对迟延履⾏债务的确定,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迟延履⾏利息的基数的确定。
对迟延履⾏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法⽬的是为了促使被执⾏⼈尽快履⾏债务。
这种债务从⽴法原意上来看,应是本⾦。
即迟延履⾏利息的基数只以本⾦为准。
第⼆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债务”,指的是法律⽂书确认的义务⼈应向权利⼈⽀付的⾦钱数额的整体,即基数包括“本⾦”和法律⽂书确定的“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债务”,不仅是法律⽂书确定的“本⾦及利息”,还包括法律⽂书确定义务⼈负担的其他各种诉讼费⽤。
即基数为“本⾦、利息及其他各种诉讼费⽤”。
笔者倾向第⼆种意见。
理由是,债务是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当事⼈⼀⽅为⼀定⾏为或者不为⼀定⾏为的义务。
⽽⽣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确定义务⼈履⾏给付⾦钱义务及负担的其他诉讼费⽤,是⼈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根据当事⼈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作出的,显然,⽣效法律⽂书所确定这两项费⽤应为债务。
其中,给付⾦钱的部分有指定履⾏期间,义务⼈未按指定期间履⾏给付⾦钱义务,此给付⾦钱义务构成迟延债务,其他诉讼费⽤的部分没有指定履⾏期间,也就⽆所谓迟延。
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债务”与该法条前部分有履⾏期间的“给付⾦钱义务”是⼀致的。
当法律⽂书确定利息时,那么,迟延债务就包含法律⽂书确定的利息。
也就说迟延履⾏利息应以法律⽂书确定的本⾦和利息之和为基数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