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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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
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5.25
•【字号】浙价费〔2007〕153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
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7〕153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规范诉讼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
件,每件交纳4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900元。
(二)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其他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新诉讼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前受理,持续到2007年4月1日后审结或执结的,按照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确定、结算。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