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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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4]534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4]53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4〕53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08号)规定,现就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0元。
调整后,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8195元、8687元、9178元和7260元。
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
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