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A类新表填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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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A)类新表填列深度解读(一)
主讲老师王越
一、所得税申报表概述
(一)修订原因
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

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

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2014年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
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需要对申报表做出修订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报表主要变化
一是架构合理。

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

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和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是信息量丰富。

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

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
便捷。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从纳税人试填情况统计、分析,平均每一纳税人填报的表格为12张,和现行申报表16张相比,略有下降,但信息量却又大幅度提高。

(三)报表设计理念和结构
申报表分解为四大部分: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附列资料。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又分为税会差异调整部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部分、所得减免部分、抵扣所得额部分及弥补亏损部分。

应纳税额部分考虑到减免所得税和抵免所得税部分,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分开处置。

总分机构部分主要考虑了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税额。

二、基础准备
(一)申报基础
1.汇算清缴和合并缴纳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企业不得事先核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核定和查账征收方式不可兼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二)资料准备
1.年终结账和财务数据
2.备案审批事项
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4.自力更生和争取外援
(三)企业信息和适用性
1.封面填写着重点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

其使用范围包括:
(1)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服务规范》中即办事项(含省局提速为即时办结的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

(2)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服务规范》中即办事项(含省局提速为即时办结的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2.填报表单
3.基础信息表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

如: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1至29行;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5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

《关于取消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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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A)类新表填列深度解读(二)
三、(A)类各表填列
(一)报表填写顺序
总体思路是:先做选择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选择需要填报的表格;再做填空题,填报顺序是(三级附表)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

具体填报方法是,按照主表列示顺序填报,有附表填附表,无附表直接填写。

如: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直接在A100000表中填写;营业收入需先填A101010表,再反映到A100000表中;专项资产损失需先填A105091表,其反映到A105090表中,然后再反映到A105000表中,最后反映到A100000表中。

(二)纯会计数据表填写——A101010表至A104000表
“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1)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2)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
(3)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

1.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1)主营业务收入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分类。

【案例1】
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 000元,公允价值为75 000元。

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0 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分析】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设

87 750
贷:主营业务收

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12 750
借:主营业务成

80 000
贷:库存商品——办公家
具 80 000
(2)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罚没利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小企业准则)和其他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收入包括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2.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3.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1~3行:人工成本(职工薪酬、劳务费、咨询顾问费)。

4~6行:有扣除限额的项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

7行:资产折旧摊销费。

9~20行:根据期间费用的用途进行划分(办公费;董事会费;租赁费;诉讼费;差旅费;保险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包装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各项税费)。

21~23行:财务费用(利息收支、汇总差额、现金折扣)。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租赁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利息收支、汇兑差额要单独填报。

为什么要注明境外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和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案例2】
甲生产加工制造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分析】
借:银行存

1 170 000
贷:其他应付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170 000
借:发出商

800 000
贷:库存商

800 000
借:财务费

20 000
贷:其他应付

20 000
借:其他应付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187 000
贷:银行存

1 287 000
(三)纳税调整数据填写——A105系列表
纳税调整原因分析:税会计算口径不一致,特别调整。

适用于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会计规定: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②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无差异)
取得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

即,入账成本:买价减去已经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减去已到付息期但未收到的利息)。

【案例3】
初始投资成本5 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 000万元的,其差额1 000万元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分析】
借:长期股权投

60 000 000
贷:银行存

50 000 000
营业外收

10 000 000
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计税基础5 000万元时:
借:所得税费

2 5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

2 500 000
当期纳税调减1 000万元,由于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股权处置时需要调增1 000
万元。

(2)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会计规定: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先调增,后调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税企一致无须调整。

(3)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允价值高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公允价值低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主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4)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5)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①商业折扣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②销售折让和退回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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