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报销标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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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报销标准2015
南宁市2015年报销标准。
一、差旅费。
1. 出差路费,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最短路线计算,不得超过经济舱机票或火车硬座票价;
2. 住宿费,出差期间住宿费用,按照南宁市内三星级酒店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每晚500元;
3. 餐饮费,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4. 其他差旅费,包括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二、会议费。
1. 参加会议的交通费,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最短路线计算,不得超过经济舱机票或火车硬座票价;
2. 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照南宁市内三星级酒店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每晚500元;
3. 参加会议的餐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4. 会议场地租金,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5. 会议材料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三、培训费。
1. 培训课程费,参加培训的课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2. 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南宁市内三星级酒店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每晚500元;
3. 培训期间的餐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4. 培训材料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四、文化娱乐费。
1. 文化娱乐活动的门票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2. 文化娱乐活动的餐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3. 其他文化娱乐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五、办公费。
1. 办公用品购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2. 办公设备维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3. 办公场所租金,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4. 其他办公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
以上为南宁市2015年报销标准,凡属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报销标准以南宁市财政局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