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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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
自己总结的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其中还有未总结的地方欢迎各位战友补充。
一、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称07版)共分8章63条分别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04版)没有划分章节只有28条。
07版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二、07版增加(修改)的部分内容:
1、07版第二条: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07版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07版处方标准以附件1形式发布,04版在正文第8条、第9条介绍;
4、07版第六条第六款指出: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04版要求:西药、中成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07版和04版均要求: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07版第13条:增加进修医师的处方权。
6、07版第15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本条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7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之一: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的要求有点相似。
7、07版增加第16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本条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品种做了限定。
8、07版第17条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废弃了04版第11条可以使用商品名的备选条件同时增加了“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条款。
9、07版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中相关内容合并进来并做了修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病历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范围确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范围放宽: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3)处方量适当放宽: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第25条增加住院患者麻醉处方的规定: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患者复诊时间变短、患者范围缩小: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07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要求没有放松: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增加了“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的规定。
10、07版第31条: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不能从事药品调剂工作;04版: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11、07版第38条规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04版要求签名。
12、增加第39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3、增加第41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不知该条如何操作)
14、第42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增加儿科处方的限制外购。
15、增加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其中“实施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将是推动临床药学工作的重要一点。
16、第八章附则规定乡村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定义。
值得关注的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04版指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包括受过系统药学教育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药学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07版只指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不错,做了我想做但还未做的事,帮我省了很多时间.谢了!
确实不错,省了大家很多时间。
个人认为新办法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原来的试行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内容统一,更便于执行。
2.给处方医师、药师的资格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便于实习进修人员处方管理。
3.增加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其中“实施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将是推动临床药学工作的重要一点。
4.明确了处方评价内容和标准,有利于基层医院开展工作。
不足之处: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各医疗机构难以制定自己的基本药物目录满足临床医师的需要。
医师可以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这一条非常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盼望卫生部尽快公布药品习惯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