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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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1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关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及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决策部署,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遏制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
到2020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形成关爱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或者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
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对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并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取消其监护人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主要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
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并实行台账式管理。
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对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主任、社区主任、驻村民警、中小学校长等人员参加的留守儿童关爱委员会,具体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并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条件,为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后报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按季度和年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要通过党员干部、驻村干部定期家访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管护,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妇女做“爱心妈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七彩小屋、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与父母互通电话、视频聊天提供便利。
(三)强化部门协同保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分工,定期沟通有关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各群团组织之间的横向协作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做好指导、协调、综合与监督工作,研究出台专项政策,制定工作规划,整合部门资源,协调部门联动,评估部门工作成效。
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流浪儿童等工作统一整合起来,根据各部门信息来源,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