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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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
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1年起,将我省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调整为: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即在原有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的基础上人均提高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6∶4的比例分担。
其它类别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明确的救助标准执行。
各地要把此次提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
想,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组织好提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发挥正面效应。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