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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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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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于第10天去世。
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
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缉流亡国外。
做过临时工,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等。
到处谋生,漂泊四方。
就是这样的卢梭7岁时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由于这些书里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
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后来成为了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
统治者的认可。
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
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
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
它是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
家庭是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
第一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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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写至强者的权利,只有把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才能真正成为的最强。
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
认为暴力并不能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
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
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
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
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
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
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
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
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
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
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
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
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
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