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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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三)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指定董事会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职责。
2.信息披露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3.关联交易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
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审计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保险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对保险经营风险及其识别、评估和控制等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
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6.内部控制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三十九条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高效执行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十条董事会的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对公司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主要内控政策、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应当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具体承担内部控制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有熟悉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对内部控制具备足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成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7.保险资金运用
法律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8.薪酬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
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9.资产配置
法律依据:《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并对资产配置政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立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配置管理职责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10.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11.偿付能力的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12. 内控、风险、合规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内控。
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
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
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