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若干财务会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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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财务会计问题的探讨
顾 瑛
企业在改建重组股份公司和股票上市的过程中,涉及很多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总结,使其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要求,易于理解和操作。
一、资产剥离问题的处理
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对有关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剥离。
(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处理
我国现有企业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数量不等的非经营性资产。
进行资产重组时,应根据非经营性资产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进行科学合理的剥离。
1、企业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在改建时,应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一次性移交给所在社区的国家管理机关。
如果地方政府接受企业办社会的资产确有困难,就要将企业主营业务部分拿出来,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办社会的资产暂时保留下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待条件成熟再移交给地方政府。
2、企业承担社会服务职能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招待所、疗养院可以整体出售或者分立,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职工医院,有条件的进行分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数额很小不具备条件分立,可暂划入改建的股份公司;对于职工大学、中专、技校等,原则上应当在与当地政府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移交政府管理,其经费支出可以采取过渡办法,股份公司负担的经费部分,可计入管理费用;职工住宅具备管理机构条件的,应组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单独承担企业职工住房的建设、管理、维修、分配等职能,统一执行国家有关住房改革政策,企业模较小、住宅较少的,可将住宅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3、企业为自身经营提供服务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如果这部分资产数量不大又的确为生产经营所必须,可以考虑不做剥离;如果数额较大,就要考虑不做剥离是否有利于股票发行,也就是这种包装是否有利于投资者的认购和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将部分或全部从拟设股份公司资产划出,可通过协议,按有偿原则提供服务。
(二)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处理
在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中,除了主营性项目使用的资产外,还有非主营项目使用的资产,如股份公司是选择专业化发展方向,就要求在重组时,将非主营项目的资产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剥离出去。
但企业选择综合经营战略时,就不应将非主营项目进行剥离。
另外,除了正在产生利润的资产,还有一些暂时不产生利润的在建性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否进入股份公司,应考虑进入后每股净利润水平如何。
如果进入后不利于股票发行,就应考虑剥离出去为好。
总之,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应结合每个企业组建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应剥离还是进入。
在企业改建股份公司时,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确定以后,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明细帐和实物,按具体项目和内容划分,不能划整数、拉大块,为分立企业建帐打好基础。
、分立企业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分开,严格划清各项费用支出,办理好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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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续,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及时分帐建帐,正确进行核算和财务管理,分别编制企业会计报表。
4、对分帐时间应严格掌握。
一般情况下,确定剥离资产的时点和分帐建帐的时间往往不是一个时间,应根据确定剥离的时点进行合理的推算。
二、企业债务问题的处理
(一)借款的处理
借款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可以选择:
1、贷改投。
就是将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经协商同意后,将一部分或全部转为投资。
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减少负债,使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2、引资还债。
如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贷款转为投资,也可以向境内非法人或自然人寻求投资,以投入的资金偿还债务,减少债务比例。
3、债务转移。
拟发行股票的企业一般都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而负债较高的原因,通常主要是新上项目的贷款。
这种情况下,可以征得出贷人的同意,对企业进行分立,将使用贷款项目的资产及贷款同时分离出来,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改建公司的债务,提高净资产比例;另一方面新上项目潜在着较好的获利前景,出贷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4、脱离债务。
如果以上方法不能实现,还可以采取脱离的方法。
也就是将企业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作为原企业的子公司,而原企业则是新公司的母公司,把部分债务留给母公司继续作为债务人,承担原有债务,这样使发行股票的公司能得以脱离债务。
上述解决方法中前两种,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于时间短、投资人对转投的认识不足,很难实现。
但是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实际上无论贷改投还是引资还债,对出资人来讲,应是一种很好的投资选择。
在财务处理上,不管选择那种方式,都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并应以书面协议作为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另外,在分帐时应考虑相应的分离资产。
不应将一个项目资产或债务人为地分成很多份。
(二)职工内部集资、风险抵押金的处理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对于原经批准的职工内部集资和风险抵押金,原则上应按集资章程和风险抵押金协议进行处理:
1、职工内部集资在其他应付款挂帐,属于投资性质的,转为个人股;
2、职工内部集资在其他应付款挂帐,属于借款性质的,可留在改建的股份公司作为负债反映;也可以转移到分立的另外公司或原企业,仍作为负债反映;如经批准同意,也可转为个人股。
3、经营者按协议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已经到期,应根据自愿协商原则处理。
上述职工内部集资和风险抵押金转为个人股的,个人股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一般为注册资本的10%,如转作个人股后的剩余部分,可仍作为公司债务处理。
(三)专项应付款的处理
对于国家的专项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在尚未形成企业资本公积金前,一般在专项应付款中反映,如企业改建为分立式改组,应划到分立的另外公司或原企业,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占用的国有土地,经评估确认后,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从以下几种方式中选择:
1、作价入股。
土地资产可与其他资产一道进入股份公司,其对应的存量净资产折为国家股。
2、出资购买。
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或分次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购买土地使用权。
以这种购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向其他企业作价入股。
3、有偿租用。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租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向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
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作者单位沈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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