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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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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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1.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共同海损。

承运⼈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

⒉共同海损费⽤,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出的⾦钱。

主要包括避难港费⽤、代替费⽤及其他杂费等。

1)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依《海商法》第194条,船舶因发⽣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避难港⼝、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装货地点进⾏必要的修理,在该港⼝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付的港⼝费,船员⼯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付的费⽤,应当列⼊共同海损。

2)代替费⽤:依《海商法》195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付的额外费⽤,可以作为代替费⽤列⼊共同海损;但是,列⼊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的⾦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

代替费⽤本⾝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付该费⽤却节省或避免了⽀付本应⽀付的共同海损费⽤。

3)其他杂项费⽤:依《海商法》201条,可列⼊共同海损的费⽤还有垫款⼿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⒊不能列⼊共同海损的损失
依《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在任何情况下,“⽆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共同海损。


依《海商法》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共同海损。

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额。

当事⼈也可以将任⼀版本的理算规则并⼊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由该理算规则予以确定。

对于这个问题⼤家就要知道其中的规定,当我们发⽣了共同海损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处理,才能依照法律规定来提起诉讼,⼤家对此都清楚了吧,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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