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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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杨国辉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
【年(卷),期】2012(011)022
【摘要】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存在着分歧.一罪说的理由是: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两行为之间非竞合即牵连.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应定数罪.理由是:这种情况既非竞合也非牵连.
【总页数】1页(P49)
【作者】杨国辉
【作者单位】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法外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困惑及解决兼论因受贿而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J], 牛克乾
2.论受贿并渎职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J], 黄明儒;莫芮
3.裁判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与定罪 [J], 项婷婷
4.受贿款返还后又索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J], 张晓峰;万林玲
5.关于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受贿行为定罪处罚的几点思考 [J], 冯恩国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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