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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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
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7.22
•【字号】浙财农字[2004]107号
•【施行日期】200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
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4]107号)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请有关部门和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财政体制和"三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
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筹措农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农业专项资金。

对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气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新的农业专项资金的建议,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科学地评估论证设立专项资金的各项具体要素。

第七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设立农业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等。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预算改革的各项要求,规范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等原因
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终止期限应自动停止。

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验收和其他要求以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财政部门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发布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

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各类经济组织为主。

农业专项资金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项目单位实行平等的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和项目绩效等有关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按照项目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

并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确定项目立项和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申报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的规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省财政厅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文件进行评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并统筹考虑项目区域布局和地区平衡等因素,提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分配的建议,送省财政厅审核。

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或省级农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并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确定申报中央财政立项的项目或省财政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体制下达和拨付,下达资金文件抄送同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复或下达。

第二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可以实行"以奖代补"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申
请单位,必须符合有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第二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可以实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直接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有关农业直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推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公示制度,对农业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和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和拨付农业专项资金,不准以任何借口滞拨农业专项资金。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所在市、县(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积极推行项目资金报账制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必须按照我省项目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和签订的项目责任书,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
停止拨款。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2.自筹资金落实不了,影响项目建设的;
3.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4.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5.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

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单位资格及其所在市、县(市)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项目具体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以及各有关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选择若干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预算审查制度,对支出绩效差的农业专项资金予以调整。

在年度决算时要报告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为以后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和支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实施协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投资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

为建立起自我评价、自我监督与外部评价、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基础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或修订农业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过去有关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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