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案例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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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讨论题(一)
(1)甲企业的出资人乙企业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本题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5%。

(2)甲公司对C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能撤销。

根据有关规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而本题中甲公司对C公司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

所以不能撤销。

(3)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的两个星期之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合法。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4)第三组不能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题中,虽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所以不能通过。

第四组能通过。

因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13人,其中有7人同意,过半数同意,且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0%,超过了2/3,所以该组能通过。

(5)应当作出如下调整,才能申请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第一,第二组和第三组债权应当全额偿还;第二,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第三,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第四,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案例讨论题(二)参考答案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的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

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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