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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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局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质量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工程项目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或管道局、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等。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等四级(具体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见附录1)。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配合上级单位组织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组织对较大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般质量事故进行事故的调查协调;
(三)对质量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研究预防对策;
(四)对基层单位、项目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管道局要求上报质量事故有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基层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项目的一般质量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二)积极配合管道局或公司对较大、重大、特大质量事故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记录事故发生时的影像、图像资料,并妥善保存;
(五)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发生质量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六)按要求上报质量事故有关材料。
第八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情况;
(二)核定或评定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三)认定质量事故的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
(四)总结质量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质量事故响应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所属上级(基层单位、项目部)报告,基层单位、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时,各单位应分别报告。
质量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情况紧急时,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发生质量事故或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8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录3)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同时抄报公司设备物资部。
(一)采购物资质量不合格,其价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的;
(二)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功能严重降低、停工返工或工期延误等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质量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及质量事故现场的情况;
(二)质量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质量事故已经造成或者估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境外发生下列质量事故的,公司除按照上述规定上报之外,应同时报局国际事业部,由国际事业部按照相关规定向集团公司国际事业部报告:
(一)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所在国或者地区规定采用的技术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涉及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公司实施质量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质量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质量事故信息。
有关单位因质量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按集团公司新闻发布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质量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质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质量事故扩大等原因,对现场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证物。
第四章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置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
根据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人员参与调查。
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
较大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所属单位的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公司及事故单位应协助、配合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局未介入质量事故调查前,公司应积极组织进行自身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条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
(三)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质量事故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
(五)质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后15天内报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所有质量事故均应按照质量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以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应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赔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供应商准入资质。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质量事故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公司将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将上半年或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见附录4)和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局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事故汇总表上报前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
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
局组织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单位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八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质量事故纳入基层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并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单位将不能参加当年公司质量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质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视情节
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录:1.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2.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3.质量事故报告单
4.质量事故汇总表
附录1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2);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5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30%及以上、工期延误3%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经省(市、自治区)、集团公司、管道局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因所属单位质量原因发生退货赔偿或产生纠纷,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达30万元及以上的;造成工程停工3日及以上5日以下、返工工作量超过10%及以上小于30%、工期延误1%及以上低于3%的质量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3日以下、返工工作量10%以下、工期延误1%以下的质量事故。
附录2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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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质量事故报告单单位名称(盖章):
此报告单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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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质量事故汇总表
注:如无质量事故发生,也应按照规定日期上报,在质量事故次数栏内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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