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标准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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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标准与选择
[ 章丘农村网2002年9月20日]
GAP第二章产地生态环境部分明确指出,生产基地的大气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的二级标准,灌溉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土壤应符合相关二级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均是国家标准,是中药材生产基地环境质量控制的基本标准,必须执行。

为了便于大家能较为全面地了解与生产基地环境质量有关的各类标准,我们人为地将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可能使用的标准及其它标准三类,分述如下:
1 基地环境质量的指标体系
1.1 基本标准
又分为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灌溉用水和药用动物饮水4个标准。

大气环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GB 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土壤环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灌溉用水《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GB 5084—92)。

药用动物饮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GB 5749—85)。

上述4个标准是GAP规定的基地环境质量必须执行的基本标准,只有全面执行基本标准,才能有效地控制基地生态环境质量,使生产出来的中药材产品不受污染。

1.2 可能使用的标准
GAP只规定了4个基本标准,对其它标准未作规定或说明。

在执行上述基本标准的实践过程中,可能还要使用以下国家标准,作为对基本标准的补充。

大气环境方面《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即GB 9137—88);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即GB 8172-87);土壤环境方面《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即GB 4284—84);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即GB 8173—87)。

水环境方面《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即GB 3838—88);《渔业水质标准》(即GB11607—89)。

植物保护方面《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即GB4285—89)。

1.3 其它标准
绿色食品在国内市场及人们生活中日益受到关注。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机食品已开始流行。

我国环保部门已经策划并与有关单位生产出有机大豆、有机茶叶等有机食品出口。

中药材今后也会有自己的绿色产品或有机产品,以便与国内外市场接轨,这就涉及到有关部门制定的以下标准。

绿色食品方面《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有机食品方面《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2 基地环境质量标准简介
2.1基本标准简介
2.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本标准过去称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它是以保障人群健康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对各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在空气中允许含量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该标准是环境质量评价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的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限制值。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的长期和短期接触条件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限制值。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限制值。

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进行分类,分类的依据是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共分三类。

各类执行各自的标准。

功能区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地区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一类地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地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类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地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三类地区执行三级标准。

按照以上标准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广大农村属二类地区,应执行二级标准,这就是GAP规定生产基地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二级质量标准的由来与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一、二、三级标准的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GB 3095-1996,标准中列举了SO2、TSP、PM10、NOX、NO2、CO、O3、PB、B[2]、P、F等10种污染物,比原标准GB 3095-82中的6种污染物增加4种,特别是氟化物列入标准,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与农村污染实况。

2.1.2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该标准是为了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而制定。

主要内容是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
等地的土壤。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土壤环境质量按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进行分类,共分三类。

各类执行各自的标准。

Ⅰ类土壤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它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I类土壤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Ⅱ类土壤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土壤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以及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与污染。

Ⅲ类土壤执行三级标准。

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农田属Ⅱ类土壤,应执行二级标准,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属这一类。

GAP也是这么规定的。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二、三级的污染物含量限值见GB l5618-1995。

标准中列出11个项目,主要是有毒的重金属以及农药残留限值。

它们是:pH值、铜、汞、砷、铜、铅、铬、锌、镍,以及六六六和滴滴涕。

2.1.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量要求。

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水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一类为水作如水稻。

灌溉水量每年12000m3/hm2。

二类为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

灌溉水量每年4500m3/hm2。

三类为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

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每茬为3000—7500m3/hm2。

GAP规定了基地药用植物灌溉用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但药用植物种类很多,需水情况差异较大,可参照上述作物分类方法对不同的药用植物执行相应的限制值。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见GB 5084—92,标准中列出29个项目,分属化学、毒理及细菌学等指标。

2.1.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
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标准还对饮水水源保护、水源选择、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和卫生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见GB 5749—85,共有35个项目,分属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四个部分。

GAP规定,基地药用动物饮水执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2.2 其它有关标准简介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是农业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保护农作物正常生长发育和畜产品优质高产而制定的。

标准的保护对象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作物、蔬菜、果树、桑茶的牧草。

由此看来,药用植物栽培也应执行该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也是农业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标准是为控制地面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而制定的,适用于江、河、湖、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水域。

中药材生产基地内的地面水体、无疑也应执行该标准。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89),该标准适用于防治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果树、蔬菜、烟草、茶叶和牧草等作物)的病虫害而使用的农药。

制定该标准的依据是国内外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残留量、农药在作物和环境中的残留。

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也应执行该标准。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是农业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的标准之一。

该标准是为了防止农用污泥对土壤、农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对于农田中施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海、渠的沉淀底泥进行控制与管理。

中药材生产基地如果使用污泥作肥料,就应执行这个标准。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是农业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的标准之一。

该标准是为了防止城镇垃圾农用对土壤、农作物、水体的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而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供农田施用的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或垃圾堆肥化后,不准混入工业垃圾及其它废物。

GAP规定禁止使用城市生活垃圾作肥料。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该标准的目的,一是强调绿色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绿色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促进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中药材生产基地如果生产绿色药材或药材产品,就应执行该标准。

3 基地选择的几点建议
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我国现有600多个中药材生产基地,1.3万多个药材专业生产场,今后还会建设新的生产基地和专业场。

GAP实施后,我国的中药材生产将快步纳入规范化轨道,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基地进行调整与提高,新基地的建设一开始也要按GAP执行。

无论是老基地的调整或新基地的建设,都需要根据我国中药资源的分布现状、中药材(包括传统药材与民族药材)生产与市场需求、区域的自然条件与生态环境等因素,在全国及省、市二级范围内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中药材生产的无序化、低品质。

3.2 适中选优、因地制宜
在生物多样性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中,环境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与制约作用。

什么样的环境生长着什么样的植物,每种植物都需要适宜的环境才能正常生长。

有些药用植物的自然分布范围很广,它们对环境的适应性强;另外有一些药用植物的自然分布范围很窄,如雪莲和冬虫夏草只能生长在海拔3000m一5000m 的高寒山区;还有些药用植物虽然自然分布范围也较广,但生长在自然分布区中心地带的比生长在其它地区(即适应区)的长得更好。

因此,在进行中药材基地规划和选址时,要考虑药用植物自然分布区的因素,以便从适应区中选出最适宜区。

此外,有些药用植物的化学成分或有效成分也与产地有关。

在进行某地区药材基地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如地貌、气候、土壤等因素,选择适宜本地种植的种类或品种,因地制宜地发展药材生产。

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需要种植的药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及生态习性,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自然条件进行栽培种植。

引种的药材,应依据气候相似的理论和中药材的生长适应性,就近引种。

3.3 环境优良、防止污染
中药材生产基地应选在生态环境良好,没有污染的地区。

不宜选在水土流失或沙漠化严重的地区,也不宜选在坡度25度以上的山地(林木药材除外),因为这些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一旦开垦种植易发生生态破坏。

凡大气、水体或土壤有污染的,附近有污染源或有开采金属矿山的,污染河流下游附近的,城市或工矿区近郊的,交通枢纽或交通干道附近的等地区,均不宜选址。

有条件的基地,可在污染源与基地之间建立防污隔离林带,阻断污染气体对基地药用植物的影响;还可建设防污净化林带或防护林带,这样不仅能防止或减轻污染,还能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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