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结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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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结算条款
第一条结算原则
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结算。
第二条结算周期
1. 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款。
2. 最终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资料后的30天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最终结算。
第三条支付方式
1. 预付款: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约定比例的预付款。
2. 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或按阶段支付。
3. 结算款:最终结算时,甲方应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四条结算依据
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变更订单为依据。
所有价格调整必须经过双方书面确认。
第五条材料及设备费用
所有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额外收费。
第六条违约金和罚款
如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或收款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比例和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七条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本结算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2. 本结算条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全部义务履行完毕。
以上条款构成了建筑工程合同结算的基本框架,但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详细讨论并明确每一项内容,确保所有条款都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
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专业律师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